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按省政府要求并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物價局《南通市價格監測管理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南通市價格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南通市物價局 2007年8月)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和規范價格監測工作,保證價格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價格監測在調控經濟、維護穩定和價格監管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監測,是指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宏觀經濟調控、社會發展和價格管理的需要,對重要商品、服務的價格與成本變動情況進行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和發布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重要商品、服務,根據國務院和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目錄確定并予以公布。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需要監測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項目進行補充,并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價格監測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調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反饋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以及重大價格政策措施出臺后的市場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并及時提出對策建議。
第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履行價格監測職責。各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有義務支持、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價格監測工作。
第五條 價格監測工作經費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價格監測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價格監測機構,不斷完善價格監測網絡、監測手段,加強監測體系建設,提高監測質量,增強預測預警能力。
第七條 價格監測以周期性價格監測和定點價格監測為基礎,通過開展專項調查、臨時性調查、非定點監測等,收集、整理價格監測資料。
第八條 價格監測實行全市統一報告制度。
(一)報表制度:
(二)重要時期價格監測制度;
(三)監測預警制度;
(四)分析預測制度;
(五)考核獎懲制度。
第九條 建立和完善價格異動預警和應急監測機制。當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嚴重自然災害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市場價格出現或者可能出現異常波動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測,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價格監測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開展24小時價格監測;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報送,緊急情況應當在2小時內報送。
第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可指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證書或者標志牌;對不再承擔價格定點監測工作的單位及時收回證書或標志牌。
第十一條 非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和個人應接受和配合價格主管部門的臨時性調查。
第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設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
(一)以大型市場、企業、商店為主;
(二)兼顧不同所有制形式;
(三)優先考慮價格誠信單位;
(四)區域布局合理;
(五)相對穩定,保證監測數據的連續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經營規模且持續生產經營一年以上;
(二)其價格水平能夠反映同行業或當地同類商品或服務價格一般水平;
(三)模范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市場信譽良好;
(四)具備價格資料的歸集、傳送手段;
(五)有固定人員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價格監測活動;
(六)符合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價格主管部門為兼職采報價人員提供免費培訓并指導健全內部監測制度;
(二)要求價格主管部門無償提供價格政策和價格行情信息服務;無償提供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有關商品、服務價格的全市平均價格資料信息;
(三)要求價格主管部門對其提供的數據資料保密;
(四)拒絕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內容和程序進行的監測活動。
第十五條 價格監測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和程序進行價格監測;
(二)在調查、采集價格資料時,按規定出示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價格監測調查證,使用規范、統一的價格監測表格或上報軟件;
(三)接受專業培訓和考核,具備履行價格監測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
(四)負責與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溝通、聯系;幫助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建立健全價格監測的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價格監測質量監督考核;定期深入監測點現場,指導監測點加強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及時反映情況,幫助解決監測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五)需要多次采集、匯總上報的價格數據,不得用一次采價數據替代;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
第十六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配合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測調查;并在單位醒目位置懸掛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標志牌;
(二)指定專人負責價格監測工作,及時、真實、準確報送價格監測信息;完善內部監測制度,建立監測流程、領導審核等制度和報送臺帳;
(三)當監測商品或服務價格變動超過規定幅度,應及時報告并說明原因;價格異動時期,應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應急價格監測工作;
(四)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監測上報數據資料、價格監測臺帳和工作情況的檢查;
(五)因生產、經營品種調整或其它原因,不能提供價格監測資料或上報的價格不再具有代表性的,應當及時報告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價格監測報告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價格監測報告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化情況;
(二)被監測商品和服務成本變化情況;
(三)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趨勢預警預報;
(四)有關價格政策執行和建議情況;
(五)與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有關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價格監測資料開展價格信息發布和咨詢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商品及服務價格監測資料和預測信息,為社會和企業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取得的屬于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價格資料,應當保密,不得將其向外公布或用于價格監測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監測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價格監測定點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提供價格監測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價格監測資料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取消其價格監測定點單位資格,收回標志牌;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而影響價格監測工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