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實行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的通知》(蘇國土資發〔2007〕175號)精神,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經市政府研究,現就我市落實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國土資源局和各縣(市)國土資源局在計算征地補償款時應按照有關法定標準,確保準確。預存的征地補償款不得少于征地方案確定的征地補償費和政府從土地出讓金中按征收土地面積提取的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的資金。
二、崇川、港閘兩區范圍內征地,在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征用服務中心設立征地補償款預存專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南通分行營業部,帳號:707001040008751),建設用地報批前,征(用)地申請單位必須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征地補償安置調節金等征地補償費用和報批規費繳納至專戶。根據崇川、港閘兩區實際情況,2007年上述費用暫按7萬元/畝的標準預存,今后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及補償安置政策,由市國土資源局適時調整公布。征地報批時,須附金融部門出具的預存征地補償款進帳憑證。崇川、港閘兩區地上附著物和基本生活保障風險資金由區財政提供資金入帳證明。申請征收土地獲得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兩區分別根據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撥付資金;不獲批準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兩區分別將預存征地補償款退回征(用)地申請單位和原財政支出戶。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征地,在開發區財政局設立預存征地補償款專戶,征地報批時,由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具征地補償款預存證明,附金融部門出具的預存征地補償款進帳憑證。
各縣(市)范圍內征地,在縣(市)國土資源局開設預存征地補償款專戶,征地報批時,須附預存征地補償款證明和金融部門出具的預存征地補償款進帳憑證。
三、預存征地補償款在專戶預存期間的利息,按活期存款計息,歸繳款單位所有,一并計入補償款管理。預存征地補償款有結余的,在征地補償程序完成后及時退回原交款單位。
四、不同建設項目、批次建設用地的征地預存補償款不得混用。
五、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實行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按實結算,多退少補,嚴禁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各縣(市)、區國土、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預存征地補償款的監督管理。對發現有截留、私分、貪污、挪用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