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商品交易市場建設標準和管理規范》已經2007年8月24日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南通市商品交易市場建設標準和管理規范
為推進現有農貿市場升級改造,指導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建設,提升市場經營服務管理水平,保持和促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與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就商品交易市場的建設標準和管理規范作如下規定:
一、市場設施建設基本標準
(一)市場建設規模
1.農貿零售市場建設規模,應當根據規劃區域的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其中,主城區應以2~3萬居住人口設置1家營業面積1000~2000平方米、服務半徑1000米左右的農貿市場。中心農貿零售市場的營業面積不小于10000平方米。
2.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規模,應當根據當地的產業特點、消費需求、地理區位、交通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專業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大型綜合性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商業用房面積應達到10000平方米。
3.工業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資料市場建設規模,應當根據當地的產業布局、消費需求、地理區位、交通條件、商品類型等因素合理確定。市場商業用房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市場經營布局
1.農貿零售市場應按蔬菜、肉類、豆制品、水產、熟食、活禽等商品進行分類,合理布局交易區域。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家禽經營區、活禽及水產宰殺區要相對獨立、封閉。
2.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應當根據經營商品的特點,分類設置交易區域。貨物出入口一般應設在次要道上,設置專門的貨物裝卸區域和通道,保證運貨車輛進出暢通。
3.工業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資料市場應當根據經營商品的特點,劃行歸市設置交易區域。批發市場貨物出入口一般應設在次要道上,設置專門的貨物裝卸區域和通道,保證運貨車輛進出暢通。
(三)配套基礎設施
1.市場正門應當標有醒目的市場名稱,入口處有信息欄、宣傳欄、公示欄等。場內應有商品區域標志、商位號牌及導購圖示,并在顯著位置懸掛或標識。城鎮以上市場應當設置公用電話、電子顯示屏及其他市場行情發布設施,批發市場應當建立市場網頁或網站。
2.市場應建有兩個以上進出通道,每個通道出入口寬度不小于4米,場內購物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不得占道搭建、擺放商品,保持通道通暢。
3.市場應設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停車場地。農貿零售市場停車場應達到商業用房面積的15%~20%;商業用房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停車場應達到商業用房面積的25%~30%,商業用房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停車場應達到商業用房面積的15%~20%;工業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資料市場和其它批發市場停車場應達到商業用房面積的15%~25%。
4.農貿零售市場應當根據整潔、美觀、方便、實用的原則,按照超市功能或開放型要求設計攤點、商位;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依照大開間設計商位;其它市場可根據市場經營戶的需求設置商位模式,按柜臺式、商鋪式或商務樓式設置商位。每個商位的顯著位置必須設置證照懸掛設施,配備良好的照明設施。除農貿零售市場外,其它市場商位應當預設電話、寬帶入網設施。
5.農貿零售市場內攤點、商位固定式柜臺應以瓷磚貼面或為金屬、玻璃臺面,并根據商品陳列需求和防水要求配置相應貨架(柜臺)和專用水產、肉類柜臺,經營用臺面寬度不得少于120厘米。
活殺家禽的經營戶墻面、地面、工作臺面應為瓷磚貼面,并有封閉式爐子、瓷磚式水池、密閉式垃圾桶等衛生設施。
熟食經營間室內墻壁、地面應全部瓷磚貼面,并設置更衣室,配備紫外線消毒燈、空調、冰箱、電子滅蠅燈,洗滌水池、消毒水池、保潔容器、紗門紗窗及防鼠設施,有防蠅售貨窗口。
水產區、光禽區、熟食區應有自來水龍頭,服務半徑不小于20米,配有洗槽和下水道,經銷活禽的應有固定的不銹鋼籠架和水沖式設施,污水排放必須符合環保標準。
市場內固定攤位經營戶的計量器具必須使用電子計價秤(自產自銷戶除外)。
市場應當設置檢測室或相對獨立的檢測間,其中經營農副產品的市場必須配備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成份的檢測設備。
6.市場消防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超市化市場應設置中央空調、自動扶梯、客貨電梯等配套設施。安裝自動扶梯、客貨電梯的,要符合安全技術規范。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場應設置防盜監控設施。用電設備和線路要符合安全要求。
7.市場應設置管理辦公室、公眾咨詢服務臺,配有廣播和通訊設備。除超市化的零售市場外,應當設置交易結算、信息交流、交易統計等服務設施。市場必須設置投訴處理點。
8.市場內供顧客休息處的總面積不小于商業用房面積的0.5%~1%。
9.市場內地面應為水泥粉刷或地磚鋪砌,并使用防滑材料;墻面應整潔無污損。下水通道設置科學合理,符合環保要求。
10.市場內應配備密閉式果殼箱、垃圾箱等衛生設施,果殼箱每個經營區至少配備1只。除“四害”的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11.市場應當設置儲存場所和設施,根據需要設置商品短期周轉的儲存庫房。經營大宗商品的市場應設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場地。農貿零售市場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冷藏保鮮設備。
12.各類市場應當根據經營規模和顧客流量,建設與之相匹配的公廁,基本符合建設部《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2005)二類公廁要求,各類設施完好率達95%以上。
二、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規范
(一)市場服務管理規范
1.市場舉辦者是市場經營活動日常管理服務的責任主體,對市場管理、商品質量、交易秩序、經營安全和消費者投訴等負有第一責任。
2.市場舉辦者應當嚴格遵守規劃標準建設使用市場,不得擅自改變市場用地性質,不得擅自將市場的場地和設施改作他用。
3.市場舉辦者應當設立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
4.市場舉辦者應當與場內經營戶簽訂《南通市商品交易市場設施租賃(管理服務)合同》,并通過合同確立市場內部各類事務的管理關系,明確場內經營者的產品安全管理責任。
5.市場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建立場內經營者管理檔案,組織經營者實行自律管理。
6.市場舉辦者應在市場設立投訴點接受投訴、調解糾紛,并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消費爭議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7.市場舉辦者應當落實專人對進入市場的商品質量進行查驗、登記備案、清退等監督管理;對上市交易的商品實行索票、索證管理;對主要的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檔案;對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票、證與實物不相符的商品,市場主辦單位應當拒絕、阻止其上市銷售。
8.市場舉辦者應當依照《南通市消費爭議先行賠償管理辦法》與場內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爭議先行賠償保證金,并就消費爭議先行賠償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明確約定。
9.市場舉辦者應當建立信用管理制度,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分類監管的規定,建立經營戶信用管理臺帳,并建立市場各類信用公示制度,公示市場交易規則、服務公約、經營者信用記錄、當日市場商品質量檢測情況等內容。
10.市場舉辦者應當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定期統計市場交易情況,并向當地統計、工商部門報送。
11.市場舉辦者必須按照市場規模配備場內管理服務人員。農貿零售和批發市場每20至30個攤(商)位配備1名衛生保潔員,每30至40個攤(商)位配備1名日常事務管理員;其它市場每30至50個攤(商)位配備1名衛生保潔員,每40至50個攤(商)位配備1名日常事務管理員;設置電子監控管理的市場,可依據需要配備日常事務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必須統一佩帶管理標志。
12.市場舉辦者應當保證場內通道暢通,制止場內占道、搭建、擴攤或者流動經營行為;制止在市場規劃區范圍內的場外經營行為。
13.市場內應實行全天候保潔制度,農貿零售市場每天早、中、晚開市前和落市后要全面清掃或沖洗,地面和柜臺保持整潔,臺面無鋪墊物,店面房內、柜臺、攤位上下無上市商品以外的雜物,市場每周大掃除不少于1次。
14.市場內垃圾全部實行密閉化,固定攤位的垃圾實行桶裝化,自產自銷攤位的垃圾實行袋裝化,垃圾桶裝、袋裝率均達100%。場內待運垃圾密閉存放,每天清運不少于2次,并做到日產日清。
15.建立廁所清掃保潔消殺制度,蹲坑、便池內無積糞、無尿垢。廁所內無蜘蛛網、無蠅蛆,基本無臭味。糞池密閉有蓋,不漫溢,糞便及時清運。
(二)場內經營管理規范
1.經營者必須守法誠信經營,遵守與市場舉辦者約定的經營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2.經營者應當亮照經營、明碼標價、計量準確、照章納稅、公平競爭。嚴禁欺行霸市、價格壟斷、價格欺詐、低價傾銷。
3.經營者購進商品應當檢驗商品質量,查驗產品的生產許可、衛生許可、產品合格證、商標、專利等證明,按規定要求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建立商品購銷臺帳。不得經營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依法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的商品、“三無”商品、國家明令淘汰以及其它禁止上市銷售的商品。
4.經營者應當依照規定向消費者提供銷貨發票或其它供貨憑證。消費者索要法定票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5.經營者對法定的或承諾的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在法定或承諾的“三包”期限內,必須實行“三包”。
6.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商品質量、食品衛生、環境衛生、消防安全、經營秩序等管理規定,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7.經營者在經營中不得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
(三)行政監督管理規范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市場舉辦者、場內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公安機關負責市場的治安、消防管理;稅務機關負責市場的稅收征管;規劃、國土、建設、城管、交通、經貿(商務)、物價、衛生、農業、林業、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市場建設、經營有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2.嚴格履行行政監管職責,依法規范建設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新建、改建、擴建市場達不到市場建設標準的,不得批準開業;違法占用市場場地和設施的,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不予核發相關證照;擅自改變市場用途的,必須依法予以清理,責令限期整改;嚴肅查處經營違法行為,切實保護市場舉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3.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之間應當密切配合,加強銜接。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或接到相關舉報、投訴,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通知移交,不得互相推諉。
4.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文明管理,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查處市場違章違法行為。不得刁難、勒索經營者,不得參與市場經營,不準亂收費、亂罰款,嚴禁貪污受賄、以權謀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