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政府同意市安監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提出的《南通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南通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意見
(市安監局、市財政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2007年6月)
為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規范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善后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財政部、安監總局、人民銀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以及省財政廳、省安監局、人行南京分行轉發《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企〔2006〕10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范圍
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企業包括:本市轄區內礦山(煤礦、磚瓦、粘土采集、地熱、礦泉水除外)、道路(水上)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零售除外)、煙花爆竹(零售除外)、民用爆破器材、造(修、拆)船、電力、安全生產評價和評審機構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企業。
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標準
根據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規模大小結合企業安全生產評估等級,確定本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的具體標準為:
(一)小型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最低標準為人民幣30萬元。安全評估等級為a級的企業,按最低標準存儲;安全評估等級為b級的企業,存儲金額按最低標準增加10%;安全評估等級為c級的企業,存儲金額按最低標準增加20%;安全評估等級為d級的企業,存儲金額按最低標準增加50%。
(二)中型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最低標準為人民幣100萬元。安全評估等級為a級的企業,按最低標準存儲;安全評估等級為b級的企業,存儲金額按最低標準增加10%;安全評估等級為c級的企業,存儲金額按最低標準增加20%;安全評估等級為d級的企業,存儲金額按最低標準增加50%。
(三)大型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最低標準為人民幣150萬元。安全評估等級為a級的企業,按最低標準存儲;安全評估等級為b級的企業,存儲金額按最低標準增加5%;安全評估等級為c級的企業,存儲金額按最低標準增加10%;安全評估等級為d級的企業,存儲金額按最低標準增加20%。
(四)特大型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最低標準為人民幣200萬元。安全評估等級為a級的企業,按最低標準存儲;安全評估等級為b級的企業,存儲金額按最低標準增加5%;安全評估等級為c級的企業,存儲金額按最低標準增加10%;安全評估等級為d級的企業,存儲金額按最低標準增加20%。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未獲得安全評估等級的企業,參照安全評估等級為b級的企業核定其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
風險抵押金存儲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三、風險抵押金核定、存儲、使用和監管
(一)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核定。
企業應按認定的規模,填寫《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申請核定表》,并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上年度會計年報 (當年新設立企業提供上月會計報告)報送同級安監局,經核定后,由同級安監局下達《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核定通知》。
1.中央企業、省屬企業以及安全生產評價和評審機構由省安監局和財政廳認定規模并核定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
2.市屬企業由市安監局和財政局認定規模并核定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
3.縣(市)、區屬企業由縣(市)、區安監局和財政局認定規模并核定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
4.道路(水上)交通運輸、建筑施工企業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定規模后統一辦理核定事宜,并集中報送同級安監局。
對跨省、市、縣(市)、區經營的道路(水上)交通運輸、建筑施工企業,在企業注冊地已繳納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證明的,不再另外存儲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企業規模發生較大變化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到原核定部門辦理調整事宜,并按調整后的差額通知企業補存或退還風險抵押金。
(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
企業到指定的代理銀行開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并在接到《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核定通知》后30日內將核定的風險抵押金存入專戶。同級安監局憑銀行收款單出具《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證明》。
(三)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使用。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救、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原則上應當由企業先行支付,如需要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實行分級批準的原則:
1.死亡1人或重傷5人及以下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安監局、財政局同意后,下達《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使用批準書》,由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有關手續;
2.死亡2人及以上或重傷6人及以上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安監局、財政局同意后,下達《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使用批準書》,由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有關手續。
3.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或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救、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安監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救、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轉作事故搶救、救災及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企業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當年,安監局和財政局應當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并及時告知企業,企業在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按規定標準將風險抵押金補齊。
(四)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監管。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監管。代理銀行負責匯總本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結存情況,按季度報上級行及本地區安監局和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建立風險抵押金收支臺帳,負責風險抵押金日常管理工作,同時負責上報本地區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結存情況。
(五)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在企業提出申請,并經同級安監部門和財政局核準后,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風險抵押金專戶結余資金。
企業實施產權轉讓或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仍按本實施意見管理和使用。
四、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原則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根據屬地原則,專戶存儲在市、縣(市)、區工商銀行。企業在指定的代理銀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核定的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入專戶,對逾期存儲的企業按人民銀行規定加罰滯納金,對拒不存儲的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際支出時的稅收處理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具體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處理。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儲存的利息按季結算,歸企業所有。
五、本意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