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港閘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了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建設的需要,推進地名命名(含更名,下同)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提升地名管理服務水平,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現就進一步加強市區地名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地名管理的重要意義
地名管理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一項基礎工作。地名命名反映一個城市的文化底蘊和品位形象,影響城市的交通效率和管理水平。隨著市區城市建設的不斷加快,新、舊地名產生、更替速度空前,對地名管理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市各有關部門、各區政府(管委會)要從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方便廣大群眾、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品位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地名管理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貫徹落實《南通市地名管理辦法》(通政發〔1998〕150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城市標準地名標志設置工作的通知》(通政辦發〔2002〕132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市區地名命名更名管理的通知》(通政辦發〔2002〕133號)的規定和要求,切實履行職責,不斷完善工作規范,不斷提高地名管理工作水平。
二、進一步明確市區地名命名管理權限
地名命名必須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嚴格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市區地名命名更名管理的通知》(通政辦發〔2002〕133號)規定的各類通用地名的命名標準進行地名命名,并嚴格按規定的權限審批。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地名命名管理,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市區地名命名按以下規定權限審批:
(一)新建主、次干道及其延伸段、大中型橋梁、廣場等市政設施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受理、審核、現場勘察、召集地名委員會成員單位進行專題討論,組織地名專家進行論證,形成方案后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由市政府行文。
(二)市區住宅小區、大樓等建筑物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核實資料并到實地勘察,對擬命名方案進行論證,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市政府審批,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行文。其中,對大型住宅區和特殊、重要的住宅區、建筑物等的命名,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由市政府行文。
(三)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內支路、鄉鎮道路、通村公路及村內主要道路、橋梁等的命名,由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受理、審核、組織論證,形成方案后報區政府(管委會)審批,由區政府(管委會)行文命名,并報市政府和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為避免在市區范圍內出現地名重名現象,各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過程中應征求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工作前移,超前研究地名命名
要在控制性詳規編制中強化地名研究和管理工作,避免工程名稱隨意確定、地名命名時又簡單沿用的現象。控制性詳規編制中,規劃道路、橋梁等市政交通設施,已有經批準的名稱的,應當使用經批準的名稱;尚無批準名稱的,應使用規劃暫用名。規劃暫用名命名由規劃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未經批準,現狀道路的規劃延伸段不得直接標注被延伸的道路名稱。控制性詳規的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及時將規劃編制信息告知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也要及時參與相關工作的研究,并搞好地名的跟蹤管理。
四、進一步提高地名管理服務水平
(一)加強組織協調。市地名委員會要充分發揮領導協調功能,建立健全地名工作聯席會議、專家研討論證等制度,并積極推進部門間的信息交流與工作配合,在地名規劃制定實施、重大建設項目命名等問題上,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二)加強協同監管。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公安、郵政、電信、供電等部門,在給建設單位辦理規劃、建設、土地權屬、房屋產權、戶籍、郵政、通訊、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手續時,要認真查驗其地名批準文件。對無地名批準文件的,在督促建設單位辦理地名申報手續的同時,通報同級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跟蹤督辦。市、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地名命名、更名申請表》放置在發改、規劃、建設等部門的建設項目行政許可受理窗口,供建設單位取用,并向建設單位作好有關解釋、引導工作。
(三)加強地名命名科學論證。要組織開展地名文化研究,注重地名命名的文化內涵,充分體現南通獨特的自然地理特點、悠久歷史文化和新興港城風貌,提升地名命名的文化品位。對代表城市形象、社會影響較大的地名命名,地名主管部門要組織專家充分論證,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
(四)加強地名信息化服務。以開展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為載體,不斷拓展地名服務領域,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建立完善市和縣(市)、區兩級地名數據庫;大力開展以地名網站、電子地圖、觸摸屏等多種形式為載體的地名信息化服務,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準確的地名信息。
(五)加強地名標志設置工作。民政、建設、公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范圍做好城鄉地名標志設置工作,確保所設置的地名標志符合國家標準并保持完好和整潔。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