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管理好無線電頻率資源,維護好空中電波秩序,促進無線電業務健康協調發展,保障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江蘇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強我市無線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市無線電業務迅速發展。截至2006年底,全市已有各類無線電發射設備350余萬部,各類專業臺站1.3萬多個。科學管理頻率資源,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利于保護民用航空、廣播電視、公眾通信、水陸交通、醫療救護、公安消防、公用事業等重要部門和重點行業的無線電業務暢通,有利于保障各類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為全市重大活動、防邪反邪、反恐、水上搜救和處置社會突發性事件等提供可靠的無線電通信服務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意識,切實履行職責。全市無線電管理要按照“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職能部門依法監管,相關部門密切配合,行業單位依法管理,全社會廣泛支持”的無線電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強部門協調,建立齊抓共管機制
(一)充分發揮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議事協調作用。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要充分發揮領導協調功能,適時研究我市無線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解決重大事宜。各成員單位要各盡其責,共同推進全市無線電管理工作。
(二)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無線電頻率資源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職能,充分運用行政、法律、技術、經濟等管理手段,不斷提升無線電管理服務水平。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確定政府辦公室協助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落實分管負責人和專兼職工作人員,實行掛牌辦公,明確工作職責,并給予無線電管理工作必要的經費和設施保障,使其在協助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法規宣傳、無線電管理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干擾查處和臺(站)管理等方面發揮作用。
(四)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的監督檢查。企業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準,領取型號核準證,出廠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標明型號核準代碼。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無線電發射設備經銷單位的營業執照時,應當依法在其經營范圍中注明經營類別,對違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創造條件加強信息溝通,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源頭管理。
(六)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對轄區內的電磁輻射水平進行監測,對不符合電磁輻射環境保護標準,造成或可能造成電磁輻射污染的無線電臺(站),應責令其單位或者個人采取補救措施,避免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無線電管理機構與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無線電臺(站)設置情況的信息溝通,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利益。
(七)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協助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無線電管理執法,依法查處違反無線電管理法規的行為。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8條規定的行為,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取證工作,為依法處理提供可靠證據。
(八)建立軍、地無線電管理部門協調溝通機制,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三、貫徹科學發展觀,加強頻率臺站管理
(一)加強頻率資源管理。無線電管理機構必須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管理、指配和利用好頻譜資源。向國家、省主管部門努力爭取更多的頻率資源,積極推介并鼓勵運用無線電新技術新業務,著力解決我市重點企業、重大工程、重要項目、重要行業、應急管理和新農村建設的頻率需求問題。依法征收無線電頻率資源占用費,發揮市場手段調節頻率資源的作用。
(二)依法加強無線電臺(站)設置管理。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切實加強無線電臺(站)的日常管理。設置、使用列入國家規定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的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進行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并依法報經批準。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向社會公布。市發改委、市規劃部門在批準無線電臺(站)建設工程選址前,應當主動通報市無線電管理部門,避免對已設無線電臺(站)的干擾。
(三)加強無線電臺(站)監督管理。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頻率資源和無線電臺(站)的設置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公安、廣播電視、公眾通信、交通、水利、建設、公眾通信、電力、公用事業、教育、服務業及海洋與漁業等無線電臺(站)使用量較大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內部規范管理,依法設置和使用無線電臺(站),并會同無線電管理機構建立相應的長效管理機制。
(四)加強無線電臺(站)保護。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應統籌兼顧,注意保護大型固定無線電臺(站)的工作環境。無線電管理機構要加強無線電監測保護,依法及時查處有害干擾,對涉及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航空、水上等無線電臺(站)所使用的無線電頻率,應當給予特別保護。
四、加強技術設施建設,提升無線電管理預警防范能力
(一)加強應急通信平臺建設。無線電管理機構要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進一步構建和完善政府部門應急無線電通信平臺,平時服務好重大活動,遇有情況發揮好應急管理機制中無線電通信保障作用。
(二)加強無線電監測檢測技術設施建設。逐步健全以固定站為主、小型站為輔、移動站填補的監測網絡體系,實現對所轄行政區域水陸空全頻段、全業務、全時段、全方位和無縫化的監測覆蓋,為無線電業務科學發展和有效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三)進一步提升預警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無線電管理部門要開展經常性的技術練兵活動,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應急處置突發事件能力。要充分發揮技術優勢,主動發現、跟蹤查實不明信號并依法處理,維護電波秩序良好。要把技術治理和行政處罰結合起來,對非法電臺(站)依法實施必要的技術抑制。
(四)加強頻率臺站數據庫建設。建立比較完善的頻率臺站、電磁環境監測和設備檢測等三個數據庫,實現與省、周邊地區數據互聯互通,提升無線電管理協調能力,確保相鄰區域航空、水上、廣播、電視等重要無線電業務通信安全。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