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開發管(2007)101號
機關各部門,各鎮、場、街道,各有關單位: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業經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確保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工程管理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工程,是指使用開發區區本級財政資金、鄉鎮財政資金或管委會直屬國有企業資金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廣場、停車場、公共設施、交通水利設施、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城市照明、園林綠化、標準廠房、低價位商品房以及土石方填挖等新、改、擴建工程。
第三條 建設局是城建工程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總公司是城建工程的建設單位,作為城建工程的項目法人,具體組織實施城建工程的建設。監察審計局負責對城建工程建設實施監督。財政局負責資金管理。
第四條 城建工程竣工驗收后,由有關專業運營、管理單位接管。在工程結算審計后,由財政局負責資產移交工作。
第二章 建設程序
第一節 計劃編制
第五條 建設局按照管委會要求,根據城市規劃,結合建設實際,編制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編制時,應考慮一定數量的儲備項目。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劃一般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項目擬建規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
(三)資源情況、建設條件、協作關系等的初步設想;
(四)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設想;
(五)項目的進度安排;
(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分析。
第六條 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編制完成后,由建設局和財政局進行會商,并聯合上報管委會。年度計劃經管委會批準后,由建設單位進行立項或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
第七條 城建工程年度計劃一般于上一年十一月份編制完成,十二月份向管委會提出報告,經管委會批準后實施。城建工程年度計劃調整必須經管委會批準。
第二節 項目核準
第八條 根據管委會批準的年度城市建設項目計劃,需要項目核準的,由建設單位提交《項目核準申請報告》,經建設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由經濟貿易局按規定程序審批,并送監察審計局備案。
第九條 重大城市建設項目須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進行市場研究,解決項目的必要性問題;
(二)進行工藝技術方案的研究,解決項目建設的技術可行性問題;
(三)進行財務和經濟分析,解決項目建設的合理性問題。
項目可行性研究應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并應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有權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正式批準后,作為初步設計的依據。
第三節 規劃報批
第十一條 規劃報批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含選址紅線)、規劃設計方案、建筑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規劃方案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到規劃房產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用地紅線附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前由規劃房產局驗線。
第四節 勘察設計
第十三條 勘察單位一般由建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選擇確定,并報監察審計局備案。重特大項目進入招投標程序確定。
第十四條 勘察要點由設計單位提出,建設單位審查確定。
第十五條 設計方案一般應采用多方案比選的方式確定。設計單位的選擇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30萬元以上工程(含30萬元)進入招投標程序。特殊情況下,經建設局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建設單位可直接確定設計單位。
第十六條 方案比選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向規劃房產局申請設計要點,草擬方案比選說明書,并經建設局同意后定稿,發售給各方案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收到方案設計文件后,應先進行初審,符合方案比選說明書要求的,由建設局邀請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評選,并提出評選意見,報規劃房產局審批。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根據設計方案批復及合同約定,完成初步設計。建設單位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報建設局并由經濟貿易局組織審查并出具會審意見。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根據初步設計會審意見及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設計。建設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報建設局審查。
第五節 土地使用和房屋拆遷
第十九條 城建工程的拆遷工作由規劃房產局、建設局和各鎮、場、街道負責。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及時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建設單位應將項目批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資料及時提供給有關鎮、場、街道,并配合辦理征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經常了解拆遷實施單位的拆遷進度、質量等實施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
第二十二條 建設局應及時掌握項目拆遷進展情況,并參與對鎮、場、街道拆遷工作的考核。建設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拆遷工作進行驗收,并與規劃房產局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節 施工前期準備
第二十三條 需要遷移項目紅線范圍內原有管線、設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組織調查摸底,要求管線、設施的產權單位編制遷移方案,報有關部門確認后,由建設單位與相關管線、設施產權單位簽訂遷移合同,并限期遷移完畢。產權單位要求補貼遷移費用的,需在遷移方案中同時編制概算,報有關部門審核確認。
第二十四條 需要實行交通管制的工程,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編制交通管制方案,經建設局確認后,由交巡警五大隊審批。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交通管制方案配合公安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需要提供施工用電的工程,在初步設計批準后,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標段劃分、管線位置等情況,會同供電等有關部門擬定臨時用電方案,并辦理有關手續。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主體施工單位交接臨時用電設施。
第七節 工程監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工程的監理單位進入招投標程序確定。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承接監理任務后,及時組建監理機構,并將監理機構的詳細情況報建設單位,經建設單位審查同意后,簽訂監理合同。
第二十九條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持有監理上崗證,其中承擔現場監理任務的外聘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總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是國家或江蘇省注冊的監理工程師,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監理機構中至少有一人的專業與主體工程相一致。
總監理工程師一般可擔任兩個項目的總監,如確需擔任第三個項目的總監,須得到建設單位及建設局的批準。監理機構的其他監理人員不得在其他項目上兼職。
監理機構人員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換。如確需更換,應經建設單位批準。
第三十條 監理機構人員必須堅守施工現場,根據監理細則采取巡視、旁站或平行檢驗等方式進行監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監理機構要定期召開工地例會,及時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的矛盾。項目監理人員應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胸卡。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經常檢查監理機構人員堅守崗位、履行職責的情況,對于擅離職守或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的監理人員,建設單位可書面向監理單位提出換人要求,并按照合同約定要求監理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節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條 工程招標結束后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申領工程施工許可證。報送建設局的材料包括:
(一)《企業核準批復》或《項目備案通知書》;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工程設計合同》;
(四)工程施工圖紙(含施工圖審查批準書);
(五)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六)工程施工合同;
(七)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八)工程安全監督手續;
(九)工程其他資料。
第三十四條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技術、安全技術交底和施工圖會審。建設單位組織原有管線產權單位交底時,應明確要求管線產權單位提供詳細的書面交底資料并簽字蓋章。建設單位應將交底資料提供給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定期考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未經監理工程師的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項目經理部的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不得隨意更換。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編制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報監理機構審批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批并報建設單位同意后,方可進行設計調整。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檢查制度,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按見證取樣的有關要求,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積極參加安全文明工地競賽,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明確各項文明施工措施,嚴格執行《南通市城建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考評辦法(試行)》。
施工區域內應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交通標志標線,夜間設置警示燈及照明燈,保證車輛行人通行。工程施工造成沿線居民出行不便的,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通道和醒目的警示標志,確保行人安全。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正式施工前,應向管線單位核實各類管線位置,向施工操作人員進行詳細安全技術交底,落實保護措施和處置預案。在重要管線或管線復雜地段施工,應派專人負責管線保護工作,并通知有關管線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施工中如遇意外情況,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不得擅自處理。一旦發生事故,應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搶修工作。
第四十四條 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拆除工地維護和其他臨時設施,并將工地及周邊環境清理整潔,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四十五條 工程范圍內配合的各種通信、廣電、電力、供水、燃氣等管線施工,實行施工申報審批制,由建設單位審批管理。
第九節 工程驗收、備案、移交、保修
第四十六條 項目監理機構負責組織工程預驗收,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十七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竣工報告;
(三)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四)有完整的通過檔案館預驗收認可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六)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須經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驗收的,應出具其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八)需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第四十八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 工程完成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驗收;
(三) 竣工驗收的程序包括: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工程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檢查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辦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十九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第五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按照《南通市工程竣工備案管理暫行規定(通建委(2000)283號)》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五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接管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凡是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接管單位必須及時接收。涉及到需要增加運行、養護、管理等費用的,由接管單位向有關部門提出費用預算申請報告,但不應影響接收工作的進行和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五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01)于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將竣工文件報送檔案館。
第五十四條 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質量保修期滿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出保修期滿確認申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確認。
第十節 工程量變更
第五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在招標范圍內不允許發生現場簽證。
第五十六條 如根據實際情況確需進行工程變更的,須按本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此類變更可由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提出。
第五十七條 施工單位需要進行工程變更的,應向監理機構提出,監理機構審查同意并簽署明確意見后,報建設單位。
第五十八條 監理機構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進行設計變更的,在征求建設單位意見后,向建設單位書面提出變更建議。
第五十九條 設計單位認為需要設計變更的,應先向建設單位書面報告,建設單位可委托監理機構審查,監理機構審查并簽署明確意見后交建設單位。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上述要求進行設計變更的材料后,對確實需要變更或建設單位有要求變更的,應書面報建設局審查同意后,由建設單位通知設計單位。
第六十一條 設計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書面通知辦理相應的設計變更手續。此設計變更經建設單位確認后,交監理機構和施工單位實施。
第六十二條 建設單位業主代表負責辦理工程變更審批手續。
第六十三條 設計變更后,凡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由建設單位按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 未按本規定辦理的工程變更手續的,在工程竣工結算和驗收時,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不予認可。
第六十五條 年度城建工程計劃中未列入的新增工程計劃,亦按本規定第六十條執行,須同時附管委會的批準文件。
第六十六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凡涉及建設內容調整或設計變更,必須事先履行變更手續,數額在一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審查確認;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應由建設局、財政局、監察審計局審查。調整金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超過合同總價的±10%范圍時,必須報管委會批準并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簽訂及備案程序同原合同。
第六十七條 所有變更都必須手續齊全。未按上述規定程序批準的變更,或未獲得批準便先行施工的,結算時一律不予承認,同時對擅自變更的單位記不良記錄一次。
第十一節 工程結算
第六十八條 工程項目施工完畢,經監理預驗收后,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編制竣工結算,報監理機構審核。逾期不報視作違約,并酌情限制其參與其它工程投標。
第六十九條 監理機構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符合要求的結算資料后,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并報送建設單位初審、建設局復審、監察審計局進行最終審定。逾期不報視作違約,并酌情限制其參與其它工程投標。
第七十條 竣工結算的編制、審核應按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理機構的審核數與最終審定數相比,要求準確率達到95%以上;核減率每超過1%,則扣減該監理機構監理費的1%。
第七十一條 對建設工期長、能單立的項目可分期結算。
第三章 工程招標
第一節 招標方式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和項目經理承擔城建工程施工。
第七十三條 造價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單項工程,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對造價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不足100萬元的單項工程,條件具備的也應進行招標;條件不具備的應采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選擇施工單位。對造價在50萬元以下的單項工程,應盡量合并招標,或采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第七十四條 競爭性談判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局、財政局和監察審計局共同參加。到會人員均應在談判結果上簽字。談判結果報建設局備案,并作為工程檔案歸檔。
第七十五條 施工招標應嚴格遵守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七十六條 根據城建工程的特殊性,對一些造價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工期要求特別緊的或管委會急辦工程,可通過競爭性談判、比選等其它方式來選擇特種材料設備或施工隊伍。
第七十七條 采用其他方式選擇施工隊伍的須經過批準。由建設單位提出實施方案,建設局審查同意。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工程需同時征求財政局、監察審計局的意見,并報管委會審核批準。
第七十八條 采用其他方式選擇施工隊伍的工程,仍需編制概算報建設局、財政局及監察審計局審核批準。
第七十九條 未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施工單位的項目,必須履行直接發包批準手續,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局直接發包通知書的內容執行。該通知書必須作為工程檔案歸檔。
第二節 招標公告和資格審查
第八十條 招標公告應經建設局認可后由建設單位在指定地點及媒體公開發布。其內容包括: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實施地點和工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投標人資質、業績的要求。
第八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投標人報送的《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文件》、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合格證書及公告要求的其它證明材料。上述資料需要出示原件,同時提交復印件一套。
第八十二條 接受報名后,建設單位應組織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將預審意見報建設局審查。為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設單位選擇10家符合條件的報名企業,在建設局、監察審計局、招標辦的監督下隨機抽取7家施工企業入圍投標。
第三節 招標文件
第八十三條 招標文件由建設單位起草,經建設局、財政局、監察審計局同時審閱修改定稿,報市、區招標投標辦公室備案后,向投標人出售。修改稿應妥善保存備查。
第八十四條 建設單位對投標人就招標文件提出的疑問,必須在招標文件明確的答疑時間前,以書面形式進行答疑。
第八十五條 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是否編制標底或設置最高限價。
第四節 開標評標
第八十六條 需要編制標底或設置最高限價的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編制審核工程量清單,整個編制與審核過程必須保密,最后由建設單位與監察審計局會商標底或控制最高限價。
第八十七條 工程開標前,建設單位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工程開標應邀請建設局、財政局、監察審計局參加。
第八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中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訂立合同,并報有關部門審查備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八十九條 城建工程應嚴格實行合同管理。建設單位應對所有合同統一編號,分類管理。
第九十條 建設單位應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合同。各類合同文本必須報建設局、財政局及監察審計局備案。
第九十一條 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合同的訂立,應使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般應一式十份,其中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除給乙方三份外,其余送各有關部門備案。甲方的合同正本保存在工程財務檔案中。
第九十二條 凡不簽訂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備案手續的工程,不得申報和支付工程款。
第九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定期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對違約情況及時依照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十四條 建設局應對合同雙方的嚴重違約行為提出批評警告,責令改正,并記入誠信檔案。
第五章 工程資金管理
第九十五條 城建工程建設資金實行計劃安排、概算申報、逐級審批、申報撥付、專款專用的管理辦法。
第九十六條 城建工程項目實行概算申報制度。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批準后,即編制概算報建設局,建設局審核后報財政局,財政局審核后報管委會批準。
第九十七條 概算未經批準的工程,不得開始工程招投標。特殊情況須經管委會領導批準。
第九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按照計劃規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使用項目資金。
第九十九條 城建項目主體工程資金撥付,以合同價和工程序時進度為依據。工程開工后(以批準的開工報告為準),預撥合同價的30%;工程完成50%,再付合同價的20%;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完成移交手續和結算審核后付至審核價的80%;除留5%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外,其余尾款待審計完成后結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一百條 工程資金的撥付必須履行規定程序。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須按規定填寫資金撥付申請表。交建設單位匯總后報建設局,建設局審核后將資金分配方案報財政局,經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批后,撥款到建設單位帳戶后支付給承包人。
第六章 工程監督
第一節 質量監督
第一百零一條 城建工程依法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二條 建設局主管城建工程質量監督,并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三條 建設局定期對城建工程實行質量檢查。
第一百零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應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第一百零五條 建設單位應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一百零六條 建設單位應委托質量檢測機構對城建工程進行質量檢測。
第一百零七條 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一百零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應及時向建設局匯報質量監督檢查情況,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二節 安全監督
第一百零九條 城建工程依法實行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站應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責任主體的安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第一百一十一條 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到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站辦理安全監督手續。
第一百一十二條 城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站應及時向建設局匯報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的行為;
(四)發現有安全隱患時,責令改正或停工整改。
第一百一十四條 城建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將安全生產許可證送至建設局。
第三節 行政監督
第一百一十五條 建設局應加強對城建工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同時接受財政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監督。
第一百一十六條 建設局和建設單位應接受監察審計局依法對城建工程的審計監督。
第一百一十七條 建設局對城建工程項目的各方主體實行全程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城建工程項目管理中擅自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建設單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建設局可建議將其調離建設單位,并在5年內不得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用地及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的;
(三)未依法實行招標的;
(四)未依法簽訂合同或實行工程監理制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為施工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九條 建設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建工程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批準增加建設內容的;
(二)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指定施工單位或材料、設備的;
(三)對職責范圍的工作不作為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一百二十條 建設局及其工作人員授意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干預或者變相干預城建工程招投標工作的,監察審計局或建設局領導應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建設局及建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節 不良行為記錄
第一百二十二條 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局和建設單位均應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一)建設咨詢機構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咨詢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
(二)設計單位不按基本建設程序和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概算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情節嚴重的;
(三)勘測單位、檢測單位弄虛作假的;
(四)施工單位不按批準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情節嚴重的;
(五)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六)施工單位在所承接的工程中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七)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整改不力的;
(八)施工過程中由于主觀原因造成管線嚴重損壞、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九)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十)造價咨詢機構與施工單位串通或咨詢成果出現嚴重錯誤的;
(十一)在招投標中串通投標的;
(十二)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一百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委托相關業務前,應當查詢前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凡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單位,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得承擔政府投資工程的相關業務。
第五節 廉政準入
第一百二十四條 城建工程建設市場廉政準入管理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教育與監督相結合、保護正當合法競爭與依法查處違紀違法行為相結合原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入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市場,必須嚴格遵守廉政準入的各項規定,不得有違紀違法和違反廉政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或資格審查文件中對投標單位和個人提出不得有違反廉政規定行為的條件;在對投標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查時要去除不符合廉政準入條件的報名單位和人員;在開標、評標過程中,以及確定中標單位后,若接到對投標單位或中標單位有違反廉政規定和不良記錄行為的投訴,一經核實,違規單位的投標作廢標處理,或宣布中標無效。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和其他相關中介機構及有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記錄的,不得進入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市場,主管招投標活動的管理機構及監督人員,應對進入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市場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廉政資格審查,嚴格執行相關職能部門對其做出的有關處理決定,防止不具備廉政準入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進入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市場從事建設活動。
第一百二十六條 推行廉政責任書制度。從事城建工程建設的各方,在簽訂相關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廉政責任書。廉政責任書應載明廉政準入要求及甲乙雙方的責任,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并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一百二十七條 參與對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市場廉政準入監督管理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各司其職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市場廉政準入工作由建設局總負責,并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建設局及時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做出限制或不得進入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市場的決定,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向區相關職能部門通報。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系統內相關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系統內有關廉政準入不良記錄檔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進入城建工程建設市場后利用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擾亂市場秩序、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相關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包括其企業或相關機構)準入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市場的資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構成犯罪或已構成犯罪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對其進入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市場從事建設工程的活動給予限制:
(一)有主動賄賂行為的,視情節嚴重,取消半年至三年進入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市場的資格。其中:行賄數額累計不滿0.5萬元的,作不良記錄一次;累計行賄額0.5萬元至1萬元的,取消半年至一年進入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市場的資格;累計行賄額在1萬元至5萬元的,取消一年至二年進入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市場的資格;累計行賄額在5萬元以上的,取消二年至三年進入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市場的資格。
(二)投標單位和個人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謀求中標,除中標無效外,視情節嚴重,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
(三)中標單位或單位責任人在建筑施工和有關采購、供應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廉政規定,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和供應質量的;招標代理、造價咨詢、資產評估和其他相關中介機構及其人員在相關中介服務活動中有泄露標底、弄虛作假、惡意串通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處罰外,取消二至三年進入城建工程建設市場的資格。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和其他好處,向投標人透露對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對違反規定受到相應處罰的情況,由招標辦在市建設信息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等同于取消其進入開發區城建工程建設市場資格時間。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在實施廉政準入制度中把關不嚴、違反工作程序、工作不負責任、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嚴格實施責任追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分別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 市政、園林綠化大中修工程以及管委會投資的其它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