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煙草專賣局擬訂的《南通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轉發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南通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規定
(南通市煙草專賣局 2007年12月)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維護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秩序,保護煙草制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區域范圍內,根據卷煙銷售和市場需要對煙草制品零售點進行的規劃布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南通市區及各縣(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
第四條 申請卷煙零售經營資格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區主要干道(寬度在10米以上的道路,不含人行道)同側零售點兩點間可行進距離不小于60米;城區其他街道、鄉鎮、村零售點兩點間可行進距離不小于50米。
(二)全市現有火車站、汽車站、機場、碼頭不再增設零售點;新建車站、機場、碼頭,根據候車(機、船)廳大小可設置2~5個零售點。
(三)城區及鄉鎮封閉式居民小區按照居民戶數設置零售點,不滿150戶的設1~2個零售點,150戶以上的每增加150戶增設1個,且兩點間可行進距離不小于20米。
(四)各類綜合性商品市場、專業市場、集貿市場按固定攤位數設置零售點,固定攤位數不滿200戶的,零售點不得超過3個;200戶以上每增加100戶增設1個,但最多不超過10個,且兩點間可行進距離不小于20米。
(五)營業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店(門市部)、超市、便利店、連鎖經營商業企業,有民事行為能力、持有效證件的殘疾人,領取下崗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烈士家屬(本人經營),零售點設置兩點間可行進距離不小于15米。殘疾人證、下崗再就業優惠證、烈屬證等相關證件不得重復使用。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卷煙制品零售業務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一)經營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副食品店、超市、便利店、連鎖經營商業企業。
(二)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娛樂休閑場所、飯店、三星級以上賓館。
(三)因道路擴建、城市改造等原因,導致經營場所拆遷,在政府指定的安置點另行設置且由拆遷戶本人經營的(拆遷戶必須提供當地政府出具的證明,該證明不得重復使用)。
(四)其他依法應當許可的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化工、油漆、石油、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場所或者申請地址距上述場所10米半徑范圍內的;
(二)經營地點設在中小學校園內及校門(含正常使用的邊門或后門)周圍50米半徑范圍內的;
(三)無固定的經營場所,如自動售貨機(柜)、流動攤點(車、棚、公廁)、電話亭、報刊亭、臨時建筑物等;
(四)醫院、藥店、網吧等不適宜經營卷煙或者存在影響卷煙質量、公共安全因素的場所;
(五)無與住所相獨立的經營場所,如以居民樓陽臺、地下室、儲藏室等作為經營場所的;
(六)違章建筑、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在一年內將實施拆遷的經營場所;
(七)依法被取消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八)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
(九)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十)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十一)未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二)其他不宜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
第八條 已經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場所保持不變),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一)企業類型、企業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個體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者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條件發生變化致其無法經營,需要將許可證經營者變更為直系親屬的。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可行進距離,是指兩點間可通行的最短距離。
零售點間可行進距離按照消費者日常生活習慣的合理通行路線測量,測量線路跨越道路時若遇封閉道路、隔離帶等情形時,按照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規則的通行線路進行測量(按照申領點營業大門中間線到最近零售點的營業大門中間線分別為起點和終點測量實際距離),但誤差不得超過3米。
第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南通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12月16日起施行。2004年6月20日公布的《南通市煙草專賣局關于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通專管〔2004〕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