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化工行業整治要求,進一步提升我市化工行業的競爭力和發展水平,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強新建化工項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凡在我市境內新投資化工項目,要對照《南通市化工產業導向目錄(2007年本)》進行嚴格審查,屬“鼓勵類”和“允許類”的項目,可以投資建設;屬“限制類”、“禁止類”和“淘汰類”的項目,一律不得投資新建和擴建。
二、我市新建化工項目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費用,下同)原則上應在1億元以上,本市搬遷化工項目的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得低于3000萬元(含3000萬元);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蘇北地區新建化工項目管理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122號)精神,為體現有保有壓的原則,新建化工項目屬《南通市化工產業導向目錄(2007年本)》中“鼓勵類”的,其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得低于5000萬元(含5000萬元)。對于一些屬精細化工類、高技術含量、填補國內空白、需要作為基礎原料配套的“允許類”項目,在采取一定環保、安全措施后能達標排放并有安全生產保障的,經組織專家評查確認的,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額可放寬到1億元以下,但不得低于5000萬元(含5000萬元)。
三、新建和搬遷化工項目一律進入符合產業定位、通過區域環評、經市政府批準的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存儲專門區域、化工集中區或集中點)。禁止在區外新布點化工項目。規劃部門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時,應當嚴格把關。
四、新建化工項目,一律提交市級或市級以上項目投資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各地區不得越權批準設立,嚴禁分拆項目或打包項目上報核準或備案。投資主管部門依據準入規定和權限核準、備案項目后,應將項目核準、備案文件及相關附件及時抄送同級國土、環保、安監等部門。
五、新建化工項目,一律要求項目單位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須符合依據充分、內容詳實、計算準確、措施先進可行的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投資管理部門應當要求項目單位委托具有相應專業工程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重新編制。
六、新建化工項目,由投資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和市有關部門,就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采用的工藝技術是否合理和先進,設備、土建等投資估算是否準確,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是否優于國內同行業水平,安全措施是否落實等進行評估。未通過評估的項目一律不予核準或備案。
七、對已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具備條件進行設備調試、試運行的,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試運行結束后,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蘇發改投資發〔2006〕1088號)的要求逐項組織竣工驗收,達不到項目批準文件規定要求的不得投產。各縣(市)、區政府對所在地的新建化工項目要加強日常監管。
八、鼓勵發展高產出、高附加值、低污染、低消耗的化工產品,淘汰落后的工藝技術和產品,嚴格禁止其他地區淘汰的技術水平低、污染重的小化工項目轉移本市。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除新建項目外,以擴建、搬遷、改造等方式批準建設的各類化工項目,凡是形成新增產能的,均按本意見執行。項目涉及的能評、環評、安評等其他工作,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