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市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7年4月12日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通市市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屬國有資產收益(以下簡稱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規范國有資產收益收繳行為,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出資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出資企業的稅后利潤、股息、紅利收入及其他國有資產經營性收益。
第四條 國有資產收益按照“統一收繳,集中管理,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由市財政局設立“國有資產收益專戶”,市國資委建立“國有資產收益臺賬”,實施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專戶管理。
第五條 國有資產收益實行分類收繳。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應分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等資本經營收益,在經企業股東會決議后兩個月內上繳市財政局國有資產收益專戶。
國有獨資公司、非公司制的國有獨資企業的應繳收益,由企業在年度終了審計后一個季度內,按其稅后利潤在提取各項提留后,30%上繳市財政局國有資產收益專戶,70%留存企業用于企業發展。
第六條 國有資產收益由市國資委負責監繳,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組織對國有資產收益進行專項審計。
第七條 國有資產收益主要用于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國有資本再投入、增加國有資本金、國有企業改制及業務費用支出等。
凡屬國有資本再投入、增加企業資本金等投資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經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初審后,報市政府批準;凡屬國有企業改制支出,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由市財政局、國資委核準。
第八條 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收益上繳情況納入出資企業經營者考核范圍。
第九條 國有資產收益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截留、坐支。對未按規定足額上繳和使用的,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