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06〕88號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現將《南通市使用國家開發銀行城建項目貸款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使用國家開發銀行城建項目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使用國家開發銀行城建項目貸款(以下簡稱“貸款”)資金的管理,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時足額償還,按照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以下簡稱“開發銀行”)與市政府簽訂的《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資金是指市政府與開發銀行簽訂的《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中的項目貸款資金。
第三條 貸款以政府信用為基礎,由南通眾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和公司”)和南通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總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區總公司”)作為政府信用額度借款人,負責對貸款資金的借入和償還實行統一歸口管理。
第四條 南通市開發性金融合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為貸款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對貸款資金使用、監管、償還全過程進行領導和協調,研究審定貸款項目建設目標及進度、貸款年度用款計劃、年度還款資金安排,配合開發銀行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協調辦公室,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建設局、開發區管委會、眾和公司、開發區總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一)為領導小組審定貸款項目建設目標及進度、貸款年度用款計劃、年度還款資金安排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
(二)協調落實領導小組的決策及交辦事宜;
(三)就信用合作協議、借款人與開發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與開發銀行具體協商;
(四)協調解決辦公室各成員單位以及借款人、用款人、開發銀行等各方之間的問題。
第六條 借款人在開發銀行經辦分行開立貸款賬戶、存款賬戶和償債資金賬戶,用于貸款、辦理結算和歸還貸款本息。
第七條 貸款資金提款程序
(一)市發改委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建設局根據《總借款合同》約定及項目實施進度等確定年度用款計劃,報經領導小組審定后,由借款人與開發銀行簽訂年度借款合同。
(二)市本級借款人根據確定的年度借款合同和項目建設情況提出月度提款申請,經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后,報開發銀行審批,并按合同規定向開發銀行提供有關材料,辦理提款手續。
(三)開發區借款人根據確定的年度借款合同和項目建設情況,提出月度提款申請,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后報開發銀行審批,并按合同規定向開發銀行提供有關材料,辦理提款手續。借款人須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市發改委、財政局備案。
第八條 貸款資金支付程序
(一)市本級貸款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辦法。建設單位向市財政局報送城建貸款項目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序審核后開具撥付通知書交眾和公司,眾和公司憑市財政局的撥付通知書將款項直接撥付收款人(具體收款人根據市本級城建資金有關管理辦法確定)。
(二)崇川區、港閘區使用市政府委托實施的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的資金,須與市財政局、眾和公司簽訂有關協議,并向市財政局出具還款承諾書。崇川區、港閘區財政局根據有關協議和項目進度向眾和公司報送用款申請、借據及項目進度等有關資料。眾和公司審核后將項目進度等有關資料上報開發銀行后,由開發銀行直接撥入到崇川區、港閘區指定的建設單位賬戶。區財政局須嚴格按貸款銀行確認的項目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
(三)開發區貸款資金支付辦法。建設單位向開發區財政局報送城建貸款項目撥款申請,區財政局按規定程序審核后開具撥付通知書交開發區總公司,開發區總公司憑區財政局的撥付通知書將款項撥付收款人(即項目施工單位或商品、勞務提供單位)。
第九條 借款人應建立貸款資金使用臺賬,詳細記錄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并定期與有關部門核對賬目。借款人不得隨意調度使用貸款資金。
第十條 協調辦公室根據借款合同約定,每年年初提出還款資金安排計劃報領導小組批準。市財政局、開發區管委會、崇川區政府、港閘區政府在編制年度城市建設資金收支預算時,優先安排資金用于償還開發銀行貸款本息,保證貸款的及時、足額償還。
第十一條 借款人將開發銀行的還本付息通知書及時轉發市財政局和崇川區、港閘區、開發區,還款人根據通知要求將還款資金及時劃撥借款人在開發銀行設立的償債資金賬戶,由借款人償還開發銀行。
第十二條 借款人因還款人原因不能按期償還開發銀行貸款本息時,由市財政局調度資金墊付,確保到期貸款本息及時、足額償還。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總借款合同》批準的建設項目,認真組織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程招投標和設備、物資的招標采購,嚴格控制項目成本,確保貸款資金的使用效益,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項目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專款專用。建設單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借款人報送上一會計年度經市建設局備案過的項目財務報表,并由借款人即時轉報開發銀行。
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要按有關程序及時進行驗收和送審,應將項目審計報告及時報送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借款人,并由借款人轉報開發銀行。
第十五條 市監察局、審計局對貸款項目過程中的招標采購工作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和審計,同時建設單位還應接受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和借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開發銀行貸款全部償還之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