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06〕55號
崇川、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地稅局、國稅局、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建筑業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建筑業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工作的意見
(市地稅局 國稅局 財政局 二○○六年四月)
為更好地貫徹《市政府關于實行市區財政體制改革的通知》(通政發〔2004〕93號)、《關于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專題辦公會議紀要》(2006年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第1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2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等現行的房地產稅收政策, 現就進一步加強市區建筑業(包括建筑安裝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港口工程、水利工程、園林綠化工程、人防工程、裝飾裝潢、修繕等工程,下同)、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市區建筑業、房地產業稅收按項目實行屬地管理
(一)市區范圍內(含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的建筑業、房地產業工程項目應征收的各項稅收(包括營業稅、城建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等)按照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實行屬地管理。
(二)市地稅局涉外稅務分局對市區屬地稅部門征管的建筑業、房地產業以及與之相關的物業管理、房屋中介、拍賣行等企業和國土、規劃、建設、房管、交通、水利、港務等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建管處、產權交易中心等與建筑業、房地產業相關的單位應繳納的地方稅收(基金、社保費)實行統一征管。對屬國稅部門征管范圍的,仍由國稅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管。
(三)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建設項目稅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項目辦)接受市主管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業務指導,負責建設工程項目信息的登記管理,并接受稅務部門委托負責建筑業通用發票的開具、代征項目稅收等事宜。
二、項目登記管理
?。ㄒ唬┑囟悪C關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建筑業、房地產業稅收“一體化”管理的要求,加強與發改、國土、規劃、財政、建設、房管、交通、水利、港務等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換與聯系,直接獲取建筑業、房地產業工程項目的立項、開工建設等信息,按照建設項目及時進行登記,從源頭上掌握建筑業、房地產業工程項目的基本情況;對重大房地產業項目,要從土地拍賣、立項、征地、規劃、設計、開發、銷售等環節實行全過程的監控管理。
?。ǘ┦袇^各類建筑業工程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在項目批準立項以后,建設單位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向項目所在地的區項目辦申請辦理建設工程項目登記。登記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批準文號、項目所在地、項目規劃、項目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等。
?。ㄈσ验_工但尚未登記的各類建筑業工程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項目辦申請補辦建設工程項目登記,也可由施工單位在申請開具南通市建筑業通用發票前補辦登記。登記的項目包括:項目名稱、批準文號、項目所在地、項目規劃、項目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施工單位、施工面積、施工期、工程造價等。同時,對總承包單位、轉(分)包單位按項目管理要求分別進行登記和管理。
(四)各區項目辦應建立街道(鄉鎮)、社區(村)協稅護稅網絡,建立建筑業、房地產業工程項目巡查和相關信息報告制度。發現本轄區內有尚未登記的項目的,要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
三、稅款征收管理
?。ㄒ唬┙ㄖI、房地產業工程項目應繳納的各項稅收,由主管稅務機關在建設工程項目取得銷售收入(包括預收款)時一并征收。其中企業所得稅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預征,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地稅部門對建筑業、房地產業工程項目的稅收(包括預征的企業所得稅),直接繳入相對應的區金庫,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收入繳入市金庫,不再按區劃分。國稅部門對建筑業、房地產業工程項目預征的企業所得稅,由主管稅務機關暫按原級次征收入庫,月終十日內,對企業登記地與項目發生地不一致需調整項目稅收區庫的,報市國稅局所得稅處備案,并由計統處統一辦理區庫級次調整。預征的建筑業、房地產業企業所得稅按項目屬地劃為區收入后,市財政相應調整各區經常性收入基數。
?。ǘ┓康禺a開發企業如果同時有2個或2個以上的開發項目,必須按開發項目分開核算銷售(營業)收入,并加強對建設項目開發成本的核算和管理,準確計算、分攤企業的相關費用,以利稅務部門按項目計征各項稅收。在同一個行政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可以合并申報納稅。
?。ㄈ┦袇^除少數財務制度健全、會計核算準確的建筑業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預征企業所得稅外,其他各類建筑業企業在其工程項目所在地區項目辦開具南通市建筑業通用發票時,均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預征企業所得稅,年終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匯算清繳。代征稅款由各區項目辦分別向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庫。
?。ㄋ模┍臼锌h(市)和外地來市區從事各類建筑業工程項目的企業,凡無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比照市區實行核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執行,同時按規定附征個人所得稅。
四、發票管理
?。ㄒ唬└鞣康禺a開發企業應加強對房地產銷售發票的管理,在預收房款時,必須按規定開具“房地產開發銷售預收款憑據”,正式銷售時應開具“銷售不動產通用發票”,并按照主管地稅機關的要求,定期報送發票開具、使用情況的書面報表和電子數據。
?。ǘ┰谑袇^從事各類建筑業工程項目的企業,統一使用《江蘇省南通市建筑業通用發票》(電腦版),由各區項目辦負責開具和管理。各建筑施工單位在收取工程款(包括預收款)時,均需按規定到各區項目辦開具南通市建筑業通用發票,并由項目辦按照開票金額當場扣繳地方各稅(規定匯總繳納的除外)。
(三)各建設單位必須取得由南通市地方稅務局監制并由各區項目辦填開的南通市建筑業通用發票后方可支付工程價款(包括預付工程款)。
?。ㄋ模τ薪ㄔO項目的企業納稅人,已辦理竣工決算而未取得合法憑證或接受外地建筑業發票的,由主管地稅機關對建設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除按稅法規定追繳稅款外,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應督促施工、建設單位在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后,到區項目辦辦理填開發票、稅款結算手續。
?。ㄎ澹τ薪ㄔO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未取得合法憑證或接受外地建筑業發票的,由市地稅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核查,并督促建設單位責令建筑施工企業換取南通市建筑業通用發票。
五、其他相關事項
?。ㄒ唬┲鞴芏悇諜C關要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稅收監控管理(包括對與該項目有關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進行日常稅收管理、檢查等工作),定期到建設單位、施工現場了解情況,按工程項目投資額大小、合同期限長短等及時掌握工程進展情況,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履行納稅義務。如發現未按規定填開、取得建筑業通用發票而發生收付款行為造成未繳納稅款的,要及時督促施工單位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項目辦辦理相關手續;對故意逃避納稅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規定予以處罰。
?。ǘ└鲄^項目辦按照規定的期限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同時將征收的稅款按月辦理解繳稅款、票證結報等手續。委托代征稅款專戶只進不出,代扣代征稅款及時劃繳金庫。
七、本意見明確的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妒姓k公室轉發市地稅局等部門關于加強市區建筑業房地產業稅收管理意見的通知》(通政辦發〔2005〕28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