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06〕15號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低價位普通住宅商品房(以下簡稱低價位商品房建設,提高區級政府建設管理低價位商品房的自主權,增強調控能力,促進市區經濟加快發展,決定適當擴大區級政府的低價位商品房建設管理權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區級政府管理權限的主要內容
(一)年度計劃編制。低價位商品房的年度建設總體計劃,由區級政府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結合當年拆遷安置情況,按適度超前的原則予以編制,形成本區低價位商品房年度建設計劃建議書,于當年年初報市低價位商品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后納入年度建設計劃,區級政府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其建設用地優先保障供應。
(二)參與價格核定。低價位商品房的限定價、核定價和車庫、閣樓的最高控制價,由屬地區級政府牽頭,按照南通市低價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價格管理規范,根據拆遷補償標準、新建住宅商品房的區位、配套、環境、質量等因素予以測算,并與市物價局、房管局會商后實施。
(三)安置房源調配。區級政府承擔拆遷的市政建設工程、土地儲備項目、市級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區級招商引資項目,凡是符合條件需要使用低價位商品房進行拆遷安置的,由區級政府在轄區內的低價位商品房房源中統籌調配安置。安置計劃方案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區級政府授權的相應管理部門核發《南通市低價位普通住宅商品房供應意見書》,并報市低價位商品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對市級協調的社會事業建設項目、跨區域安置項目,有關區級政府必須優先保證供應。
各區級政府所轄開發區封閉管理的低價位商品房納入各區級政府統籌調配范圍,不再單獨封閉管理;區轄開發區不再自主建設低價位商品房,其因招商引資、園區建設所需的低價位商品房,由區級政府在轄區內的低價位商品房源中統籌調配安置。
(四)確認套型比例。區級政府以南通市低價位商品房設計規范為基礎,根據拆遷安置的具體需求,合理確認低價位商品房各類套型的設計比例,作為土地掛牌的條件之一。最大套型建筑面積不得大于120平方米,特殊情況確需突破的,不得大于144平方米。
(五)核發購房憑證。區級政府授權的相應管理部門按照市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審核發放《南通市市區被拆遷人購買低價位普通住宅商品房憑證》。區級政府授權的相關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檔案,將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證明(建筑執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評估報告、購買低價位商品房的申請表以及其他書證材料與購房憑證存根歸檔備查。
(六)組織房屋銷售。對達到預售條件并取得預售許可證的低價位商品房,由區級政府授權的管理部門組織有關拆遷人、開發單位及當地鄉鎮、街道根據項目順序,按照面積匹配、分塊安置的原則研究制訂銷售方案,有步驟地組織持有購房憑證的拆遷戶在指定的范圍內按序選房、簽訂購房協議,維護銷售秩序,處理上訪事件。銷售方案應報市低價位商品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七)施工進度協調。區級政府負責轄區范圍內低價位商品房建設項目的進度協調工作,為轄區內低價位商品房的開工、施工、竣工、交付等全部建設過程營造良好的建設環境,保障低價位商品房快建設、快銷售、快交付。對不配合協調的開發企業,區級政府可以將有關情況報送市有關部門,作為企業誠信檔案的重要資料。對低價位商品房建設涉及的審批事項,市有關部門應主動服從區級政府的協調,依法快速辦理。
(八)補差資金收益分成。低價位商品房超過限定價銷售形成的銷售收入,屬于低價位商品房土地的級差地租(即“補差資金”),由市房管、財政部門審計征收。“補差資金”按規定扣除有關費用后的凈收益,由市財政與低價位商品房項目所在地的區財政按照經營性土地出讓收入的分成比例分成。
二、市級部門服務區級政府管理的主要內容
為保障區級政府擴大的各項權限能夠順暢執行、高效運轉,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四個統一”的要求,搞好配套服務,確保低價位商品房建設的順利進行。
(一)統一規劃,科學布點選址。市規劃部門要根據區級政府提供的年度建設計劃,本著“服從城市規劃、服務經濟發展”的原則,科學、合理、快速布點,出具低價位商品房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基本建設程序,快速啟動建設前期工作。
(二)統一出地,保障用地規模。每宗低價位商品房建設用地公開出讓前,由國土部門提出,由低價位商品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區級政府、監察、規劃、房管、建設、物價、環保、財政等相關部門對地塊出讓方案進行論證研商,保證每宗地出讓規范、縝密。
(三)統一政策,健全制度體系。市低價位商品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制訂和修改低價位商品房的各項政策,為各區級政府行使權限、實施管理提供政策依據。各區級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市低價位商品房的各項政策,不得擅自改變,嚴禁向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供應低價位商品房,嚴禁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發放購房憑證,嚴禁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銷售低價位商品房。
(四)統一審計,健全監督機制。市低價位商品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區級政府執行低價位商品房政策情況的審計監督,市房管局、財政局負責按照《南通市市區低價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土地出讓金補差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對低價位商品房建設項目進行審計、征收補差資金,根據審計、征收情況提出補差資金分配建議,報市低價位商品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區級政府違規供應低價位商品房或擅自增加供應面積的行為,由區級政府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并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三、實施期限及相關問題的處理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此前已出讓地塊的低價位商品房建設項目按照屬地原則,根據下放的權限范圍,由市低價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移交給相應區級政府。具體交接步驟由市低價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區級政府協商確定。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