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民政局、財政局《關于切實做好適當提高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關于切實做好適當提高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工作的意見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部、省關于適當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水平的要求,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現就提高我市城鄉低保標準,進一步做好城鄉低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做好城鄉低保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切實做好城鄉低保提標工作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體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網”,是從制度上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徑,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共產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適當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水平,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著力提高城市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制。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部門協作,確保提標工作落實到位,使低保對象切實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心和幫助。
二、進一步加大資金籌措力度,確保城鄉低保資金落實到位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05〕118號)和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貫徹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切實做好適當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水平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民保〔2006〕11號、蘇財社〔2006〕89號)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蘇民保〔2006〕12號、蘇財社〔2006〕100號)要求,根據我市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物價上漲指數、城鄉居民生活水平標準,并參考兄弟城市的保障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南通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到270元/人、月,各縣(市)城市低保標準提高10%左右,農村低保標準由各縣(市、區)視情自行提高,但應不低于1000元/人、年,且農村低保月人均補差不得低于40元。各級政府要急困難群眾所急、想困難群眾所想、解困難群眾所難,懷愛民之心、謀富民之策、辦利民之事、盡為民之責,想方設法籌集資金,保證城鄉低保資金按時足額落實到位,以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真正體現人民政府為人民的宗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仍按國家和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有關規定籌集解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縣(市、區)、鄉(鎮)共同負擔,以縣(市、區)財政為主。市級財政適當補助。
三、進一步搞好部門間的配合協調,全力以赴抓好城鄉低保提標工作
各級民政和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既相互配合,又各司其職,做好城鄉低保提標的各項工作。民政部門要集中精力,組織力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摸清本地區應保的城鄉低保對象數量和提標后預計增加的人數,及時調整現有低保對象的補差數額,并根據城鄉低保經費支出途徑,制定出具體的用款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財政部門要根據城鄉低保的實際需要,妥善安排好城鄉低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四、進一步加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各地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城鄉低保標準自然調整機制,努力使城鄉低保標準的確定、調整更加科學合理。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以動態管理為主線,切實規范家庭收入審核工作,堅持應保盡保、應退盡退的原則,認真做好城鄉低保制度與就業再就業及扶貧開發政策的合理連接,進一步加強城鄉低保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實現“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運行,鞏固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