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調動企業上市的積極性,加快我市企業在境內外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企業通過上市做優、做強、做大,成為帶動我市經濟發展的龍頭和骨干力量,特制訂如下政策:
一、企業(注冊地在我市,下同)上市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企業需要通過股份制改造或重組上市的,對并入擬上市企業的資產,在調整股權、劃轉資產時不變更實際控制者的,公安、財政、國土、交通、房管、工商、稅務、海關等部門對土地、房產、車船、設備等權證過戶手續按非交易過戶處理。
二、企業上市過程中,因審計調帳增加利潤等原因而增加的稅費,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區財政補貼給原企業全體股東;進入上市程序后,企業年納稅額以上年納稅額為基數,以不低于15%比例環比增長的,超過15%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市區財政補貼給改制后的企業。以上兩項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三年內未能上市的,全額收回。
三、凡進入上市程序(與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進入實質運作,下同)和已上市的企業全部列為市區財源建設扶持激勵的對象。企業可依據《南通市市區企業財源建設扶持激勵辦法》(通政辦發〔2006〕85號)的規定享受有關政策。
四、企業在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歷年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形成的資本公積金,歸原企業全體股東所有。
五、上市公司和擬上市企業購并企業,在辦理房產、土地、車船等過戶手續時,行政性收費給予50%優惠。對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并使用上市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市有關部門優先辦理各項報批手續,優先安排用地指標。
六、由財政為進入上市程序的企業墊付50%前期費用,最多不超過100萬元,上市后作為補貼資金辦理相關手續;企業三年內未能上市的,悉數歸還。
七、上市公司和擬上市企業投資高新技術項目或進行技術改造,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優先推薦享受國家及省貸款貼息等各類扶持資金。支持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幫助申報省級、國家級工程中心或技術中心。
八、企業發行股票、直接融資資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資發展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及有功人員予以獎勵。其首次發行股票,融資額5億元以下的,獎勵50萬元;融資額超過5億元的,每增加1億元增加獎勵10萬元。上市公司再融資,融資額2億元以下的,獎勵20萬元;融資額超過2億元的,每增加1億元增加獎勵10萬元。
九、對企業通過買殼上市后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市、在市內納稅的,獎勵企業主要負責人及有功人員50萬元。
十、市政府設立企業上市工作基金1000萬元,并根據使用情況每年補充,當年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追加安排。企業上市工作基金由市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專項用于兌現上述各種獎勵及支付培訓費用等。
對為企業實現境內外上市(含買殼上市)或上市后再融資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人員,按通政發〔2001〕121號文給予一定獎勵。
以上第一至第六條政策適用于市區擬上市企業和上市公司,各縣(市)可參照執行。擬上市企業和上市公司符合條件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由市上市辦出具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補貼和獎勵數額較大的,由市上市辦擬定方案報市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或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