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通市用人單位欠薪預警試行辦法》已經2006年11月25日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南通市用人單位欠薪預警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管理,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工資分配的正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欠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工資支付的法律、法規,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包括法定勞動時間之外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又不按時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欠薪預警,是指針對用人單位非法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政府通過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發出警示,并督促其發放所拖欠工資的制度。
第四條 市、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對用人單位欠薪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縣(市)、區經貿、財政、建設、工商、人民銀行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本辦法,共同做好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工會、婦聯等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第五條 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勞動者利益受到損害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也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自拖欠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書面報告,填報《用人單位欠薪情況報告表》,并提出處理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進行跟蹤,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或補足所拖欠工資部分。
第七條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30日內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嚴重影響無法在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在征得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同意后,方可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八條 市、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欠薪情況進行抽查核實。對拖欠職工工資且未按規定報告的用人單位,向其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職工工資;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第九條 市、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欠薪1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督促其按規定支付工資,對連續拖欠勞動者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欠薪達3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經調查核實后視其欠薪情況,列入欠薪預警監控名單,實施工資支付重點監察。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且沒有按規定向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并填報《用人單位欠薪情況報告表》的,一律納入欠薪預警監控名單。
第十條 對列入欠薪預警監控名單的用人單位,實行欠薪預警通報制度和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列入欠薪預警監控的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在本區域范圍內進行預警通報,并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同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同級經貿、財政、建設、工商、公安、稅務、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一條 對列入欠薪預警監控名單的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發出預警通知書。用人單位在接到預警通知書后10日內,應制定工資補發計劃,通知本單位工會及職工,并書面報告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工資補發計劃應當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確補發時間,工資補發計劃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列入欠薪預警監控名單的用人單位,在支付欠薪的同時,必須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與欠薪等額的由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或者預交工資支付保證金。拒不出具保函或預交保證金的,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整改。
工資支付保證金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用于該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工資支付。
第十三條 列入欠薪預警監控名單的用人單位,在付清原拖欠的勞動者工資,且在6個月內未再發生新的拖欠的,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其解除欠薪預警監控,同時返還其工資支付保證金。實施欠薪預警通報的,應當在原通報范圍內公示解除欠薪預警監控。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服務項目以及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人,應當限制已實施欠薪預警監控且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屬于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投標。
前款所列項目招標人必須在招標前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征詢有關投標人的工資支付信用情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出具意見。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檢查、抽查制度,及時全面掌握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積極預防、及時制止糾正欠薪行為。對因檢查監督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主要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配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工資監控數據的采集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工會通報企業工資支付信用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建設工程項目的工資預警按《市政府關于在市區建設領域實施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通政發〔2005〕84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