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財政局《關于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生育保險的試行意見》已經市第十二屆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關于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生育保險的試行意見
(市勞動局 市人事局 市財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
為建立健全市區(含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南通市市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通政發〔1999〕227號)有關規定,現就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實施生育保險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試行意見:
一、適用范圍
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及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使用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在編人員和實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編職工(以下簡稱非在編人員);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工。
駐通部省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可按本意見規定辦理生育保險。
二、經費管理
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工作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運行和管理。
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生育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統一籌集,納入市區生育保險基金管理,具體按以下規定辦理:
1.非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非在編人員所在單位和駐通部省屬機關、事業單位,生育保險費的統籌費率暫按該單位參保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的0.3%確定(繳費工資基數的計算與基本醫療保險一致),由用人單位繳納,市地稅部門負責征收,職工個人不繳費。
2.財政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在編職工,暫不參加生育保險統籌,其按規定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由同級財政負擔。
三、生育保險待遇
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一次性營養費和計劃生育費用組成。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駐通部省屬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工資)由原單位支付;生育津貼以外的其它各項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南通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通政發〔1999〕227號)和《關于調整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通知》(通勞社醫〔2005〕8號)文件執行。
四、支付渠道
非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非在編人員所在單位和駐通部省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發生的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列支;財政全額撥款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職工發生的費用,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在生育保險基金中先行墊付,每年年終根據財政隸屬關系分別與市、區財政部門統一結算。
五、其他事項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發生的上述費用,由單位經辦人在費用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到市人事局進行審核,并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本意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