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2月12日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以下簡稱市容環衛)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市區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衛工作。
本辦法所稱市容環衛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土地使用權范圍以及管理范圍。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容環衛責任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崇川區、港閘區政府和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崇川區、港閘區城市管理局和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負責轄區內市容環衛責任區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落實轄區內的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進行日常管理。
公安、規劃、工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市容環衛責任區工作。
第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衛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下列市容環衛責任區的市容環衛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水域、公共廁所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
(二)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商店、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證券市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始末站點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范圍內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線,由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八)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共場地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九)市容環衛管理范圍內的風景名勝區、保稅區、科技園區、獨立工業區和經濟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等單位以及廠礦企業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市容環衛責任區、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確定并予以告知。
第五條 責任人應當與所屬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簽訂市容環衛責任區責任狀,明確責任人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 市容環衛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及省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并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履行市容環衛責任。
第七條 市容環衛責任區的具體責任內容和要求:
(一)保持環境衛生:無煙頭、紙屑、瓜果皮殼和軟包裝等廢棄物,無暴露垃圾、污物、污水、污跡,無渣土、碎磚雜草,無蚊蠅孳生地,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
(二)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含店外店)、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曬)放、亂停車以及擅自占用綠地、損壞花草樹木等行為。
(三)保持亮化美化:保持責任區內建筑物、構筑物外觀美觀、整潔,戶外店牌店招、廣告標牌、遮陽雨棚、空調外機安裝、陽臺封閉應符合規范和城市容貌標準;亮化照明設施符合市區夜景照明規劃,無殘缺現象,并按規定時間啟閉燈飾。
第八條 市容環衛責任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責任區責任:
(一)責任人自包。即由市容環衛責任區責任人自行包保。
(二)責任人出資委托代包。即由市容環衛責任區責任人出資,將責任區內的具體工作委托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承擔。
第九條 市容環衛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市容環衛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提請城管部門查處。城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第十條 市、區城市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市容環衛責任人的業務指導。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做好責任區的登記、統計工作,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標準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一條 對市容環衛責任區工作成績突出的責任人,由區城市管理局報區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分別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二條 市容環衛責任區考核不達標的責任人(含店面房出租方),不得參加文明單位評比。
第十三條 市容環衛責任人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區責任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責任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市容環衛行政執法給予罰款行政處罰的,必須實行罰繳分離;依法實施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規定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市容環衛行政執法所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十六條 對無理取鬧、辱罵、毆打行政執法人員,阻撓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責任區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不力,執法不嚴,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度評比“文明單位”的資格。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通政發〔2002〕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