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現將《關于推進全市環境保護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關于推進全市環境保護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落實環保優先方針,加快推進生態南通建設,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根據省政府制定的《關于推進環境保護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蘇政發〔2006〕92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南通實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強化源頭控制,積極推進產業結構調整
1.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組織編制區域、流域開發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工業、農業、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設、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時,必須依法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上把好環保關。所有開發建設項目,都要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一票否決制”和審批責任“終身制”。未進行環評或環評未經批準的規劃和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實施。加快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集中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保護規劃的修編與報批。凡產業定位涉及化工、印染、電鍍、釀造等污染嚴重項目的工業園區區域環評與環保規劃,報省環保廳批準。
2.提高建設項目環保準入門檻。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結合南通實際,抓緊編制南通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嚴格控制化工、造紙、冶金、印染、鋼絲繩、精制棉等行業的污染項目建設。所有新建制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等項目須進入通過環境影響評價且環保基礎設施完善的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對不符合環保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審批、核準立項,不得批準用地,不得給予貸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進行授信。禁止建設國家規定的“十五小”、“新五小”項目,禁止建設排放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和惡臭氣體的項目,禁止建設廢水排入現狀水質達不到功能區要求水域的項目,禁止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額3000萬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項目。除已經列入“十一五”規劃的新建電力項目和熱電聯產項目、資源綜合利用項目之外,不再新建火電廠。
3.強制淘汰污染嚴重的企業和項目。根據上級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環境專項整治。將分散的化工企業集中到通過區域環評且環境基礎設施完善的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并加大企業技改力度,確保達標排放。2008年底前,小型化工企業必須搬遷進入園區,逾期未進入園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停;姚港化工區三類企業搬遷須基本完成任務,并著手實施搬遷后的生態功能修復。從2007年起,對園區以外的化工企業不再批準任何形式的改擴建項目,不再新批區外化工、印染、電鍍、鋼絲繩、釀造等項目,現有園區外的印染企業不再擴大生產規模。2008年底前,淘汰所有草(棉)漿化學制漿、年產5萬噸以下廢紙造紙、年加工80萬張(折牛皮標張)以下的制革、年產1萬噸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產線,淘汰水泥濕法窯和干法中空窯生產線。淘汰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區附近產生刺激性廢氣的生產工藝或生產線。淘汰沿江地區醫藥中間體、農藥中間體、染料中間體等污染嚴重、不能穩定達標的生產項目。對偷排、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4.推進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在推進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建設的同時,全面推進省級以上開發區實施生態工業園建設。支持工業園區進行生態補鏈和生態重組,構建生態產業鏈和廢物交換循環鏈,實現物料的閉路循環。對通過市級以上生態工業園驗收的,列入市級循環經濟專項資金進行獎勵,園內利用廢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同時享受“三廢”綜合利用的相關政策。鼓勵iso14000示范園區建設和企業開展iso14000認證,對通過iso14000示范園區驗收的單位給予獎勵;將認證情況作為企業環境行為評級的重要依據,在安排污染防治資金和向上申報項目時,優先考慮通過認證的單位。
二、強化政策支持,加快發展循環經濟
5.制定實施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資、價格、財政、稅收、收費和綠色采購等政策。加強與高等院校合作,成立南京大學南通循環經濟研發中心,研究循環經濟關鍵技術。
6.財政年度安排市級發展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用于支持發展循環經濟重大項目和有關政策措施、關鍵技術的研究,并逐步增加專項資金額度。現有科技攻關、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產業技術創新等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共性和關鍵技術的科研攻關,組織實施循環經濟示范工程。現有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改造、新產品貼息、扶持民營經濟發展、污染防治等專項資金,加大對發展循環經濟的支持力度。對于發展循環經濟的試點單位和重點項目,金融機構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7.全面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在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市級技術改造貼息資金中安排清潔生產專項資金,鼓勵和推動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地方標準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政府核定限額的企業,由環保部門列出名單,經貿、環保協同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8.鼓勵開展“三廢”綜合利用。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對企業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和其他廢渣的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利用上述原料生產水泥的,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對國家政策規定的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對符合條件的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企業,可按規定領用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積極支持秸稈還田和施用有機肥料。對購買秸稈還田農業機械的農戶,實行農機購置補貼。繼續實施秸稈養畜示范縣建設項目。
三、強化總量控制,實施環境綜合整治
9.依據省下達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研究確定“十一五”期間全市的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并以簽訂責任狀等形式分解落實到各縣(市)、區和重點排污單位。
10.建立污染物排放公報制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各地區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對沒有完成總量控制任務的地區和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突破總量控制計劃的地區及超過水環境功能要求的區域,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11.全面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對所有排污單位實行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超總量排污。按照水域納污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對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水域納污能力或水功能區水質不達標的地區和水域,禁止新發排污許可證,并要逐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
12.推進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繼續推進濠河及城區河道的清淤疏浚,逐步恢復內河生態和景觀功能,實現“水清、岸綠、景美”。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管網建設,加快市區截污入管進程。進一步擴大集中供熱、供氣區域,繼續推進禁燃區建設和燃煤爐淘汰工作;各縣(市)也應研究出臺加強燃煤煙塵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政策措施。嚴格執行《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通告》,健全對使用消耗臭氧層的監督管理體系,創建國家保護臭氧層友好城市。
13.推進重點區域、流域污染治理。按計劃推進“三鎮兩行業”污染治理,不再審批年產1萬噸以下的酸洗磷化項目和年產3000噸(3000萬米)以下的印染項目。加快工業集中區建設步伐,2007年底前所有小型印染、鋼絲繩企業必須搬遷入園。在鞏固擴大通啟運河、通呂運河流域污染治理成效的基礎上,增加如泰運河、通揚運河、新通揚運河、栟茶運河、九圩港河等流域的治理任務,力爭到2010年全市九條內河水質達到功能區要求。
14.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大力推進全市“六清六建”試點工作的健康發展。按照生態市建設要求,大力推進環境優美鄉鎮和生態村的建設步伐,并列入政府目標考核。積極開展農村科技項目的研究與開發工作,加大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各(縣)市應設立農村環境整治專項資金,用于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糞便等污染物的處置。市級財政實行以獎代補,推進農村環境整治。
四、強化市場機制,推進環保基礎設施建設
15.積極推廣排污權交易,探索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到“十一五”期末,全面實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標初始分配有償取得。排污權有償使用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專項用于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
16.以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為原則,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增加籌集的資金,集中用于管網建設。在污水處理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于污泥處置。合理確定中水再利用價格,鼓勵中水循環利用。全面加強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確保足額征收、專款專用。適當提高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調整完善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17.全面開放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經營市場,建立“污染者付費、治污者受益”機制,引導社會資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參與經營性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要積極爭取省財政支持。對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優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處理廠用電,按工業用電價格執行。對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發電(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必須達到80%以上),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并給予財政貼息等扶持。對污水處理企業向排污企業收取的處理費用,暫不征收增值稅。新辦的城區生活、工業污水處理廠,比照新辦公用事業政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一年。
五、強化環保投入,提高環境監管能力
18.將環保投入列為各級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認真落實“211環境保護”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對環保的投入,確保財政對環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經濟增長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一般預算支出中環保類支出比2005年增長1.5倍以上。
19.增加財政環保專項資金投入。“十一五”期間,市財政每年安排3000萬元市級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重點區域的污染治理、污染監控等項目建設,作為重點環保項目建設引導資金,推動環保投入多元化;每年安排100萬元專項獎勵資金,用于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縣(市、區)財政每年也都要安排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專項獎勵資金。各地的土地出讓收益、城市建設配套費等,要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重點支持污水收集管網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20.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確保依法、足額、全面、及時征收。從2007年起,開征城市施工工地揚塵等排污費。排污費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用于重點污染源治理、區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術和新工藝推廣應用、重點生態工程建設和生態保護、環保規劃及環境政策研究、區域環境污染監控和事故預警系統項目建設。
21.保證環保行政和事業經費支出。將環保行政管理、監察、監測、信息、宣教、固廢管理、科研等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監督執法經費、儀器設備購置運行經費、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環保行政處罰的罰沒款,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使用,主要用于補助環保執法成本。
22.建立健全環境安全應急防控體系。從制度建設、應急專業隊伍建設、裝備配置、技術標準、科技進步、應急信息平臺、綜合指揮協調系統建設等各個方面,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市、縣環境安全應急調處中心,提高環境應急處置能力。
23.加強環境監管基礎設施建設。抓緊建設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系統、環境質量自動監控系統、重點污染源以及核與輻射在線自動監控系統,“十一五”期間實現對主要河流縣市交界斷面、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重點流域和近海海域、納污量較大的入江排口、重點河流的入海排口的水質變化的自動監控。開展全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有機污染物、土壤環境有機污染物監測調查及污染防治。各縣(市)也要相應加強環境監管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城鎮和工業集中區逐步建立空氣環境質量自動監控系統,按現代化建設要求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提高環境監管能力。
24.充實加強環境監管隊伍。2010年前,完成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現代化建設。理順市轄區環保行政管理體制,逐步將崇川區、港閘區環保管理機構作為市環保局的派出機構。成立市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和監測機構,建立健全市、縣(市)監管網絡。結合鄉鎮、街道機構改革,明確具體部門和工作人員負責鄉鎮、街道環保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環保行政管理和技術支撐部門人員編制。根據實施《公務員法》的要求,將環境執法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管理。
25.建立完備的環境執法監督體系。健全環境執法、環境法制機構,充實環境執法力量,加強對環境執法的監督;加快環境信息體系建設,定期公布企業環境行為信息評級結果,搭建企業環保誠信平臺;強化環保行政部門的職責,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