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及《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72號),現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開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從“強制性收容遣送”向“關愛性救助管理”轉變,是完善我國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舉措,是貫徹“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要求、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措施,體現了政府的責任和對特殊困難群體的關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本著“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宗旨,從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存權利、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進一步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協調配合,努力開拓創新,扎實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決定建立“南通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由分管市領導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局長任副組長,市民政、公安、城管、衛生、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交通、鐵路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民政局內。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如下:
(一)市民政局
1.綜合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指導和監督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妥善安置無家可歸的流浪乞討人員;
2.做好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負責聯系國內其他地區民政部門,做好被救助人員的返回工作。
(二)市公安局
1.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對流浪乞討人員分類履行“告知、引導、護送”職責,發現的“流浪乞討病人”(主要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護送至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也可視情通知有關部門或單位將其護送至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并協助相關部門辦理病人移交手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病人當時病情及個人情況;
2.做好在城市重點路段、重點區域流浪乞討人員的勸離工作;
3.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流浪乞討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打擊混跡在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犯罪分子;
4.協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保衛工作,指導有關人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市城管局
1.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對流浪乞討人員分類履行“告知、引導、護送”職責,發現的“流浪乞討病人”(主要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護送至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也可視情通知有關部門或單位將其護送至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并協助相關部門辦理病人移交手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病人當時病情及個人情況;
2.做好在城市重點路段、重點區域流浪乞討人員的勸離工作。
(四)市衛生局
1.負責會同民政部門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將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告知相關部門和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指導急救醫療中心(站)和定點醫療機構對“流浪乞討病人”及時救治,并進行監督檢查;
2.指導市救助管理站相關人員做好疾病預防、基本急救醫療等工作。
(五)市財政局
1.指導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工作年度經費預算,按規定核撥有關經費,并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指導各級財政部門做好救助經費的落實工作;
3.落實市有關部門救治非救護對象的經費預算。
(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負責會同衛生部門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的部分目錄,對“流浪乞討病人”救治標準進行指導、審查和監督。
(七)市交通局
指導各車站、碼頭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
(八)市鐵路辦
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
三、扎實做好特殊困難救助對象返鄉工作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老年人、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能力差的殘疾人和因病、因傷等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以下簡稱特殊困難救助對象)的返鄉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南通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各縣(市)、區之間特殊困難救助對象的接送。一般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送交其監護人、親屬或所在單位。 對其中需要護送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送交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直接送交其監護人、親屬或所在單位。
(二)江蘇省內各省轄市之間特殊困難救助對象的接送。流入我市的,由縣(市)救助管理站將受助人員護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站再通知流出地省轄市救助管理站接回,或者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救助管理站(民政局)直接接回,送交其親屬、監護人或單位。對其中需要護送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送交流出地省轄市救助管理站或直接送交其監護人、親屬或所在單位。其中有條件的縣級救助管理站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與省轄市救助管理站或縣級救助管理站(民政局)對口接送。
流出我市需要接回的,先由市救助管理站接回,再通知縣級救助管理站接回,其中有條件的可直接由縣級救助管理站根據實際情況接回。
(三)跨省特殊困難救助對象的接送。按照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關于特殊困難救助對象跨省返鄉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民福〔2005〕56號)執行。本市流出到省外的,對其中需要接回的,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蘇州市救助管理站接回后,再由市救助管理站接回,其中有條件的可直接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救助管理站直接接回。外省流入本市范圍內的,對其中需要護送的,由各縣級救助管理站報市救助管理站批準后,由市救助管理站統一送蘇州市救助管理站,其中有條件的可由縣級救助管理站直接送蘇州市救助管理站。
(四)特殊困難救助對象的接送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各救助管理部門在接送過程中不得遺棄特殊困難救助對象,流入地、流出地救助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有關交接手續。各縣級救助管理站護送到南通市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員,必須是姓名、住址等情況核實清楚的人員。
(五)未設救助管理站的縣(市),由其民政局履行救助管理站的接送職責。崇川、港閘、開發區范圍內的特殊困難救助對象接送任務由市救助管理站承擔。
四、切實加強市區特殊對象救助管理工作
(一)救助處置程序
1.對流落街頭的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或城管等部門直接送南通市社會福利院臨時救助;對流浪乞討的危重病人,由公安或城管等部門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由120急救中心將其護送至南通大學附屬醫院或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對流浪乞討的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由公安或城管等部門通知120急救中心,由120急救中心將其直接送至南通市第三人民醫院或市肺科醫院治療;對流浪乞討的精神病人和智障(呆、傻)人員,由公安或城管等部門直接送至南通市紫瑯醫院鑒定和治療,其中經鑒定為智障(呆、傻)人員的,由市救助管理站負責甄別和協調救助。對集多種病情于一身的特殊對象,一時無法準確鑒定其病情的,由有關部門通知市120急救中心,由120急救中心直接護送至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各定點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推諉。
在護送上述未成年人、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患者、智障(呆、傻)人員或其他被確認為救助對象的人員過程中,公安或城管等部門應與相關的福利院、醫院辦好入院手續,并與救助管理站辦好交接手續,并協助福利院、醫院以及救助管理站做好上述人員身份、住址的查實工作。
2.對流浪乞討病人的醫療救助,要堅持“先救治后結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則。公安或城管等部門將上述未成年人、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患者、智障(呆、傻)人員送往福利院、醫院的過程中,應同時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派員前往甄別。經甄別為救助對象的,由市救助管理站處理、結付醫療費,并辦好交接手續。在病人身份難以確認無法甄別時,先實行治療,救助管理站要會同公安等相關部門共同進行調查。救助對象經治療病情穩定或治愈后,由救助管理站及時接回。
3.各醫療機構在實施醫療救治過程中,要合理確定救治對象的救治標準,保障救助對象得到基本診治和用藥。診治、用藥范圍原則上參照現行的江蘇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的部分目錄執行,合理控制藥品費用支出,并按有關政策給予一定的減免優惠。因病情確需超范圍用藥或者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由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簽字并經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實施(搶救時除外)。對救治對象要建立專用病例檔案,并詳細記錄病人救治過程中的檢查、用藥及治療情況。對住院人員的伙食、陪護等費用,應以保證其基本需求為標準,由醫院商救助管理站確定。
4.被護送至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員,其中經救助管理站查實其姓名、住址及單位的,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或者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門接回;逾期不領(接)回的,由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護送回原住所地。6個月后仍查不出其身份,無家可歸的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2個月后仍查不出其身份的無家可歸的精神病患者、智障(呆、傻)人員,由市救助管理站報經民政局同意,送市相關福利機構安置。對于護送至市社會福利院救助的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法查明其身份的,市救助管理站于7日內報請市民政局審批安置。
(二)救治費用結算和經費落實
經甄別屬于救助對象的,由各定點醫療機構與救助管理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簽訂“醫療服務協議”,采用先記帳、后結算的方式,每季度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結算清單和相關憑證,經市衛生局、民政局、財政局共同審核后,由市救助管理站統一結算。
市救助管理站每年將符合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障(呆、傻)人員以及傳染病人的救治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市財政局予以核撥。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障(呆、傻)人員以及傳染病人的救治經費,由市公安或城管部門責成其家屬或單位支付,確實無法收取費用的,由公安或城管部門結付醫療費。公安或城管部門每年將處理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障(呆、傻)人員以及傳染病人的救治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市財政局予以核撥。
“流浪乞討病人”有生命危險,被送到非定點醫院進行搶救的,非定點醫院應按照本意見的有關要求,對“流浪乞討病人”進行救治和管理,救治費用需報市公安局或城管局以及市衛生局、民政局、財政局共同審核后,由市救助管理站統一結算。
(三)死亡人員處理
救治對象醫治無效死亡的,屬于救助對象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及時與其家屬、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聯系,處理善后事宜;不屬于救助對象的,由護送單位及時與其家屬、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派出所或村(居)委會聯系,處理善后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處理的,按照現行江蘇省殯葬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無法確認身份的病人因醫治無效死亡的,由公安機關及時作出鑒定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按社會上的無名尸體處理。對患傳染病死亡的“流浪乞討病人”遺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處理。
(四)特殊情況下的緊急處置措施
在市委、市政府大型或重要活動期間,協調領導小組可視情調整、新增禁討區域。公安和城管等部門應增加路面執法力量,加大巡查和告知、引導、護送、勸離的工作力度,使用專門車輛實行指定區域巡視,確保在規定時間內把流浪乞討人員護送離開。對于被引導、護送至救助站的人員,符合救助條件的,根據政策條件分類落實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單位等工作措施;一時情況不明的,先由救助站提供救助,待查明情況后采取其他措施。對于被護送至指定醫院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采取先受理治療后辦理相關手續的方式,不讓其在重大活動期間返回社會。
五、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建設
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我市的實際,各縣(市)在“十一五”期間都應積極爭取設立1所救助管理站(同時增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的牌子)。暫無條件成立救助管理站的縣(市),同級民政部門一定要落實專人負責救助管理工作。編制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發〈財政部、民政部、中央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財社〔2003〕95號)要求,分別做好救助管理站設立、人員編制核定、登記管理工作和落實救助經費并加強其監管的工作。
附件:1. 南通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 南通市流浪乞討特殊困難救助對象救治登記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南通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藍紹敏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繆三義 市政府副秘書長
薛 謙 市民政局局長
成 員:任 鷹 市民政局副局長
王 健 市公安局副局長
景 安 市城管局副局長
曹金海 市衛生局副局長
丁友明 市財政局副局長
江 航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
薛 林 市交通局副局長
陸建新 市鐵路辦副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任鷹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市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市城管局執法協調處、市衛生局醫政處、市救助管理站、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市第一人民醫院、市第三人民醫院、市紫瑯醫院、市社會福利院等單位派員參加辦公室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市民政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