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辦發〔2005〕50號
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市各直屬單位:
市編辦、市財政局《南通市機構編制和財政預算配套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機構編制和財政預算配套管理暫行辦法
(市編辦 市財政局 2005年3月)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公共財政管理體系的需要,切實加強機構編制調控與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使機構編制、財政供養人員及財政供給水平與行政管理需要相適應,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機關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市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機構編制和財政預算配套管理的對象和內容:
(一)市級機關各部門內設機構的設置;
(二)財政撥款市屬事業單位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設置;
(三)市級機關行政編制和行政附屬編制的核定、增加及其實有人數的核準;
(四)市屬事業單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的核定、增加及其實有人數的核準。
第四條 機構編制和財政預算配套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調研論證。市編辦牽頭、市財政局參加,對申請新設內部機構、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或增加財政撥款編制的部門(單位)職責任務、編制數額、人員結構、經費來源、設置依據等情況進行調查,按照“工作必需、財力許可、精干高效、從嚴從緊”的原則進行研究和論證。
(二)提請審定。市編辦根據會商結果,經集體討論后提出新設內部機構或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核定或增加財政撥款編制的處理意見,并向市編委會主任報告,經市編委會主任同意后列入市編委會議程,由市編委會集體研究審定。
(三)告知備案。市編辦按照市編委會的決定起草文件,并整理會議紀要,正式告知申請部門(單位),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及相關部門備案。
(四)監督實施。申請部門(單位)按照市編委會的文件精神組織實施,市編辦進行指導監督,市財政局核撥有關經費。
第五條 市級機關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實有人數、人員名冊、工資標準等由市組織、編辦、財政、人事等部門共同核準把關。
(一)市級機關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持《機構編制管理手冊》和有關報表到市編辦核準人員編制和實有人數。
(二)市級機關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到組織、人事部門核準實有人員和人員名冊及工資標準。
(三)市級機關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以經市編辦核準的《機構編制管理手冊》中有關人員編制和實有人數為依據,編制部門預算中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市財政局以經市編辦核準的《機構編制管理手冊》中有關人員編制和實有人數為依據,審核各部門(單位)編制的年度部門預算。未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編外人員,一律不得列入部門預算。
第六條 市級機關和行政管理型事業單位試行節編獎勵制度。
(一)市財政局按上一年編制數核定部門(單位)公用支出,按上一年在編實有人數核定部門(單位)人員支出。
(二)因節省編制人員而節約經費支出的部門(單位),持《機構編制管理手冊》和有關審批表到市編辦核準編制使用情況并確定其節編數額。部門(單位)本年實有人數未發生變化,按空編人數定額公用支出的60%核定節編獎;部門(單位)本年在編實有人數減少的,除按空編數核定節編獎外,再按減少人數的人員支出標準80%核定節編獎。
(三)市財政局憑市編辦核準的節編數核定節編部門(單位)的節編獎數額。節編獎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列支,由部門(單位)自查安排使用。市財政局和市編辦負責對各部門(單位)節約使用編制獎金發放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如發現超限額發放,將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條件成熟的公益型事業單位,經編辦、財政部門批準也可參照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有關規定,若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上級如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