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05〕6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關于在全市開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關于在全市開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
(市民政局 財政局 衛生局 二○○五年六月)
為切實解決農村困難群眾大病醫療難問題,保障農村困難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江蘇省民政廳、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民發〔2004〕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開展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是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要補充,也是醫療衛生社會公平性的重要體現。落實好這項工作,對于減輕農村困難群眾的醫療負擔,提高農村群眾的健康水平,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相關部門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加強領導,履行職責,協調配合,精心組織,扎扎實實推進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把這一項事關農村困難群眾切身利益的實事辦好。
二、各地要根據《江蘇省農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各自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農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并于2005年7月中旬前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各地要按照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要求,按照“應助盡助、急難優先”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將農村五保戶、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又無自救能力的其他農村家庭成員納入救助范圍,使之得到及時必要的救助。同時,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逐步調整、保障適度的原則,根據基線調查、籌資規模等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本地區醫療救助起付救濟線、救助標準和最高救助限額,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及時進行調整,既不能因救助標準太低影響農村困難群眾的受益,又要防止因救助標準過高而入不敷出。
四、各地積極通過政府財政預算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種渠道,籌集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各縣(市)區財政要安排農村醫療救助經費,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每年要從留成的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資金用于農村醫療救助。各地要結合“獻愛心、送溫暖”等活動,深入宣傳,營造氛圍,鼓勵企業和各類社會組織、團體及個人開展捐贈或捐助,募集更多的資金,以充實農村醫療救助基金。
五、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制定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醫療救助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h(市)區民政部門根據醫療救助工作的進展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補助資金用款計劃,財政部門根據核準的用款計劃,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民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資金支出專戶??h(市)區民政部門及時足額將資金發放到醫療救助對象手中。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審計部門對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和救助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六、各級衛生部門應根據醫療救助需要,明確醫療服務項目,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加強監督管理。醫療救助機構及工作人員要以科學的精神和高尚的醫德搞好服務,讓有限的救助資金最大程度地發揮保障農村困難群眾醫療需求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