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室關于為原市屬企業改制分流的部分困難職工發放生活補助費的通知
通政辦發〔2005〕64號
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根據年初確定的為民辦實事工作安排,市政府決定為原市屬企業改制分流的部分困難職工發放生活補助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困難職工范圍和補助標準
1.對原市屬企業改制(含破產、關閉,下同)時工齡已滿30年,未領取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金和生活費,辦理了協保手續,并在市勞動事務所掛靠的人員,自2005年7月起,按每人每月24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費。
2.對原市屬企業改制或下崗職工出“中心”時,符合續保、協保條件,未領取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金和生活費,辦理了續保、協保手續,現由市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管理或在市勞動事務所掛靠,年齡已達女45周歲、男55周歲且未再就業的人員,自2005年7月起,按每人每月24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助費。
2005年7月1日以后達到女45周歲、男55周歲規定年齡,且未再就業的人員,從到齡的次月起發放生活補助費。
3.對原市屬企業改制或下崗職工出“中心”時辦理了定補手續,但月生活費標準低于240元的人員,自2005年7月起,將月生活費補足到240元。
二、資金支付渠道和發放辦法
1.上述人員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渠道與定補、協保人員續保費、協保費支付渠道相同。
2.上述人員的生活補助費,由市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和市勞動事務所通過銀行按月發放到人。
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