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05〕9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
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實施意見
(市財政局 市國土資源局 二○○五年八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104號)文件精神,現結合本市實際,就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籌集
市級和各縣(市)、區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為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依據蘇政辦發〔2004〕104號文件規定,我市各縣(市)、區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等別及標準為:崇川區、港閘區、南通經濟開發區:六等,每平方米65元;啟東市:七等,每平方米59元;海門市、通州市、如皋市:九等,每平方米47元;如東縣、海安縣:十一等,每平方米35元。征收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劃出20%繳省級集中,由省統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級和各縣(市)、區分級籌集使用。
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劃繳
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所有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都要按照“收支兩條線”要求,納入財政專項管理。
?。ㄒ唬﹦澙U依據
市、縣(市)國土管理部門要在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四季度為7日內),根據辦理的土地出讓合同,將統計的當地土地出讓面積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同時抄報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為方便結算工作,各季度統計土地出讓面積的起止日期為:一季度從上年12月16日至3月31日止;二季度從4月1日至6月30日止;三季度從7月1日至9月30日止;四季度從10月1日至12月15日止。
?。ǘ﹦澙U辦法
市、縣(市)財政部門于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四季度為年底前)根據國土管理部門提供的有關材料,計算應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出用于農業土地開發部分,在辦理土地出讓金清算時分別開具繳款書,辦理繳庫手續,將市級、縣(市)級部分繳入同級國庫,省級集中部分就地繳入省級國庫。
1.市區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劃繳辦法。今年市政府出臺的《南通市區城市建設和管養體制調整方案》(通政發〔2005〕2號)文件明確,市區土地出讓金由市統一征收,市區按比例分成。因此,市區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由市本級、區級分別在本級土地出讓金分成收入中劃繳。
非工業項目出讓土地劃繳計算公式為:
(1)市本級繳市庫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崇川區土地出讓面積+港閘區土地出讓面積)×65元/平方米×15%×40%+南通經濟開發區土地出讓面積×65元/平方米×15%×10%]×80%;
?。?)市本級繳省庫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崇川區土地出讓面積+港閘區土地出讓面積)×65元/平方米×15%×40%+南通經濟開發區土地出讓面積×65元/平方米×15%×10%]×20%;
?。?)崇川、港閘區繳區庫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區土地出讓面積×65元/平方米×15%×60%)×80%;
?。?)崇川、港閘區繳省庫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區土地出讓面積×65元/平方米×15%×60%)×20%;
?。?)南通經濟開發區繳區庫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開發區土地出讓面積×65元/平方米×15%×90%)×80%;
(6)南通經濟開發區繳省庫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開發區土地出讓面積×65元/平方米×15%×90%)×20%。
工業項目出讓土地全部由區級提取繳庫,計算公式為:
?。?)三區工業出讓土地繳區庫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區工業出讓土地面積×65元/平方米×15%)×80%;
?。?)三區工業出讓土地繳省庫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區工業出讓土地面積×65元/平方米15%)×20%。
為繼續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市本級將繼續穩定農業投入政策。如市本級繳市國庫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不足2004年度水平(2000萬元)的,則從市本級的土地出讓金中補足,仍然并入農業發展基金使用。
2.六縣(市)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劃繳計算公式為:
?。?)各縣(市)繳縣(市)庫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土地出讓總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及標準)×15%]×80%;
(2)各縣(市)繳省庫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土地出讓總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及標準)×15%]×20%。
三、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使用
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是政府為增加對農業的投入而籌集的專項支農資金,必須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則,專項用于農田水利建設、土地整理復墾,耕地質量保護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等。
?。ㄒ唬┦斜炯壍霓r業土地開發資金2000萬元以內的部分,仍然按照市農發基金管理辦法管理;超過的部分,由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管理,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林局、水利局、農業資源開發局負責項目管理。每年年初,市有關部門編制下達項目指南,縣(市、區)分別項目類型組織項目申報,由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項目評審,提出安排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區級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主要用于區級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和農田水利建設(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各縣(市)級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定確定使用重點和項目管理辦法。
四、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監督管理
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是中央為增加農業投入、支持農業和糧食生產作出的一項重要政策。各縣(市)、區政府要站在統籌城鄉發展,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的高度,切實加強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繳、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該項資金征足、收齊、用好。市、縣(市)財政部門對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實行專帳核算,按規定標準足額劃繳,不得瞞報土地出讓收入;不得少計算、少劃繳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各級國土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的要求,建立健全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監督檢查制度,加強監督管理,禁止截留、挪用。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使用資金,項目完成后,要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和決算。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要會同市審計局、監察局,對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其中對提取不足的,要督促其限期足額劃入專帳;督促未果的,依法強行劃入專帳。對違反專帳管理的,督促其限期糾正。對違反支出范圍規定的,督促其將超范圍使用的資金收回專帳。對于挪用專帳資金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追繳,并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調整現行政府預算收支科目
為適應籌集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需要,取消“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項“土地出讓金”;增設850103款“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入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增設850104項“其他土地出讓金”,反映扣除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帳后的土地出讓金;在“基金預算支出項目”第85類“土地有償支出”下增設8503項“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反映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使用情況。
本實施意見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以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日為準,即2005年1月1日(含)以后簽定土地出讓合同的項目執行該辦法。各縣(市)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辦法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