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05〕5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民政局、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城鄉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二○○五年五月)
為落實市政府關于今年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再提高10%左右的要求,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辦好為民實事項目,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做好城鄉低保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切實加強對城鄉低保工作的組織領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體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網”,也是從制度上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徑,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做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低保標準,對維護我市城鄉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兩個率先”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務必要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群眾意識,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真正重視城鄉低保提標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克服困難,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好城鄉低保提標工作。各級民政和財政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又要相互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城鄉低保提標的各項工作。民政部門要集中精力,組織力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摸清本地區應保的城鄉低保對象數量和提標后預計增加的人數,及時調整現有低保對象的補差數額,并根據城鄉低保經費支出途徑,制定出具體的用款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財政部門要根據城鄉低保的實際需要,妥善安排好城鄉低保資金并及時撥付到位。
二、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保城鄉低保資金落實到位
建立和規范城鄉低保制度,保障和改善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根據市政府提出的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標準再提高10%左右的要求,今年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到240元/人、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低于1200元/人、年;各縣(市)應按市政府要求予以落實,其中提標后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不低于1000元/人、年。各級政府要急困難群眾之所急、想困難群眾之所想、解困難群眾之所難,懷愛民之心,謀富民之策,辦利民之事,盡為民之責,想方設法籌集資金,保證城鄉低保資金按時足額落實到位,以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真正體現人民政府為人民的宗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仍按國家和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有關規定籌集解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縣(市、區)、鄉(鎮)共同負擔,以縣(市、區)財政為主。市級財政適當補助。
三、加強監督檢查,明確責任,狠抓落實
根據中央和省、市有關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保證城鄉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開支。各縣(市、區)政府每年年底要向市政府匯報一次城鄉低保工作,對沒有做好城鄉低保工作、未能應保盡保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城鄉低保提標后,各地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構,以確保城鄉低保工作有人做,有人管,保證動態核查機制正常運轉。要進一步加強對城鄉低保工作的監督檢查,做到規范管理,分類施保,應保盡保。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保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確保專款專用。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城鄉動態核查機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審批制度,嚴把城鄉低保提標后的審批關。對符合條件的立即保進來,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出去,做到城鄉低保進出兩暢通,有效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