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05〕4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土地集約利用,改善農村居住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努力實現我市“兩個率先”目標,現就加強村鎮規劃工作、積極推進集中居住區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要求
搞好村鎮規劃,推進集中居住區建設,涉及農村經濟的長遠發展和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對于加速改變農村面貌,縮小城鄉差別;優化產業發展布局,加快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實現城鄉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和良性循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真正把這項基礎性、戰略性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堅定不移、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力爭到2015年,全市30%左右的農戶進入集中居住區,區內道路框架基本形成,其它各類基礎設施基本配套到位,公共設施基本齊全,社區管理體系基本建立;到2025年,全市農民基本進入城鄉集中居住區,公寓式住宅和聯體式住宅在村鎮得以廣泛推行,我市村莊規劃建設散、亂的狀況得到根本扭轉,全市農村成為經濟繁榮、生活富裕、環境優美、服務配套、社會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新農村,基本實現城鄉一體化。
二、堅持科學規劃,嚴格管理措施
堅持規劃先行,將城鎮體系規劃延伸到鄉村,做好鎮村布局規劃和農民集居區建設規劃,形成縣城、重點中心鎮、一般鎮和農村集中居住區的一體化規劃體系。
(一)各縣(市)要根據批準的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和行政區劃管理的有關規定,盡快進行行政區劃調整,將轄區內鄉鎮數量調減到位。
(二)在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指導下,加快鎮村布局規劃和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編制規劃要堅持前瞻性、銜接性、民主性、嚴肅性的原則,要根據城市、鄉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考慮農民居住區空間與一、二、三產業布局、基本農田保護以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集中居住區的數量、布局、規模和類型。
(三)各縣(市)要抓緊完成鎮村布局規劃編制工作,同時對鎮村布局規劃中確定的集中居住區編制建設規劃。對列入創建省級康居示范村和市(縣)級小康示范村計劃的村莊,以及歷史文化遺產比較豐富或有特色的村莊,2005年底前要完成集中居住區詳細規劃編制工作,并先行啟動集中居住區規劃的實施;其它村莊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集中居住區總平布局規劃。在上述規劃完成的基礎上,全面啟動集中居住區建設。
(四)科學確定農民集中居住區的建設規模、類型和指標。集中居住區的規模應綜合考慮農村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配套的經濟合理性,按照縣城、重點鎮周邊集居區規模5000人左右、一般農村集居區2000人左右的要求,充分考慮不同自然地理條件,及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實施的可行性,兼顧民風習俗,面向未來,適應發展,合理確定。集中居住區的建設類型應以規模大、區位及基礎設施好的現有村莊進行改造、擴建、集聚為主,以新建村莊為輔。具體建設應區別不同區位,確定不同形式,做到小高層、多層、低層相兼容。要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盡量提高居住建筑容積率,城市、重點鎮周邊應以多層為主,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1.0,其它可適當增加低層和聯排。各類用地指標要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標準,不得突破省有關規定。
(五)加大規劃實施的監管力度。集中居住區規劃確定前,一律暫停農民建房審批;各類項目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村民,一律安排到集中居住區建房或購房;凡是農村興建住宅,一律安排到集中居住區進行統一建設。對少數因房屋破舊、漏雨、墻體裂縫傾斜下沉、承重結構損壞等造成無法居住,或居住有危險且又無力新建住房的困難農戶,要優先扶持其進區集居;經扶持仍難以進入集居區建房、購房的,可先用已進區村民騰出的原有住房進行過渡性置換。凡在集中居住區規劃建設過程中,違反規劃亂批條子、亂開口子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強化政策引導,加快建設步伐
(一)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和入股等形式,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投資興建相關的公用基礎設施;鼓勵農民采取以勞代資、以資參股等形式,參與集中居住區建設,逐步建立起國家、社會、個人多元化投入的機制。
(二)鼓勵和支持農民到集中居住區居住,對在集中居住區建房的,在配套規費上予以減免;其建房占用土地不超過規定面積且原宅基地已復墾的,可視同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免繳有關規費。集中居住區居民辦理電、水、通信等開戶、過戶手續時,供電、供水、郵電等單位應免收過戶費、開戶費。水利、供電、土地、財政、稅務等部門在集中居住區收取的水資源費、電力建設資金、耕地占用稅、個體工匠營業稅、提取的公積金等規費按規定留用或返還的部分,必須足額用于道路、給排水、綠化、垃圾箱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積極探索集中居住區建設用地流轉機制。農民住房建設用地土地流轉是關乎農民集居區規劃建設的一個重要因素。在保證集居區建設占用農用地與村莊整理新增農用地掛鉤平衡的前提下,可采取“計劃單列、封閉運行”的辦法。農民按規劃需跨村組建設住宅的,可由相關村組進行等面積土地交換,用地調整工作由所在地鄉鎮負責;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經濟補償或以土地換保障等方式,將村組所有的土地轉為鄉鎮集體所有。符合建房條件的困難戶、老齡戶與條件較好又急需改善居住條件的居民,可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進行宅基地互換,由后者到集中居住區申請統一建房或購買集中安置房。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因集中居住區建設而失地的農民進行妥善安置,確保農民失地不失業、失地不失保。在城市近郊區域,還可以探索對有建房意愿的農民進行提前拆遷,用貨幣安置的辦法使農民盡快向城鎮集聚。
四、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推進集中居住區建設,事關經濟發展大局,涉及面廣,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縣(市)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專門的工作班子,精心組織實施;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集中居住區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要切實擔負起指導、協調、督查的責任;要將集中居住區建設作為政府的重點工作,列入各級政府工作目標考核;要落實各級規劃管理責任,充實規劃管理人員,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要加強宣傳發動,強化輿論引導,充分利用大眾傳媒,廣泛深入地宣傳集中居住區建設,提高人民群眾對集中居住區工作的認同,形成推進合力。
當前,一是盡快完成鎮村布局規劃的編制,組織自查自驗,通過省、市驗收,完成規劃成果報批工作;二是盡快編制各級示范村集中居住區詳細規劃;三是盡快完成一般村莊集中居住區總平布局;以全面推進我市的農民集中居住區規劃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