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05〕6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增強各級行政領導的法治意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市政府關于〈法治南通建設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通政發〔2005〕40號)和《市政府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意見》(通政發〔2005〕41號),現就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重要性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項司法制度。行政審判的結果直接反映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出庭應訴,是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的應盡義務。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行政機關負責人直接出庭應訴,可以更好地了解人民群眾的呼聲,及時發現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問題,更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改進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也有利于提高領導干部的法律素質,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訴訟中積極自覺地出庭應訴。
二、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基本要求
(一)對重大、群體性行政訴訟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賠償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原則上應當出庭應訴,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分管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二)行政機關當年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在此后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應當出庭應訴,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分管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三)行政訴訟案件比較多的行政機關,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次數一般不少于一半。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根據上述基本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制定負責人應訴的具體工作制度,按照應訴案件的種類、重要程度合理確定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的標準,按照年度應訴案件的數量確定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比例,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落實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組織和監督工作,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與聯系,了解掌握本級政府及其部門在行政訴訟中的動態,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市政府法制辦對各縣(市)、區和市各部門的行政訴訟以及落實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情況要定期進行檢查。市政府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評范圍,對不按規定出庭應訴、行政訴訟敗訴情況不能得到有效改變的予以通報批評。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