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05〕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南通市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其他特殊情形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其他特殊情形規定
一、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省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除《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夫妻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夫妻婚后生育的兩個孩子(其中第二個孩子系經過批準的生育)經病殘兒醫學鑒定均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ǘ┓蚱抟环交榍胺腔樯^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只有一個孩子的農村夫妻,男方有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殘疾姐妹,夫妻承擔該姐妹撫養義務的(本項規定只適用于男方兄弟中一人);
(四)只有一個孩子的農村夫妻,女方兄弟均為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嚴重影響婚配或者無生育條件),夫妻承擔女方父母、兄弟的贍養、撫養義務的(本項規定只適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ㄎ澹┲挥幸粋€女孩的家庭,女方為無兄弟的農村居民,男方雖未到女方落戶,但夫妻承擔女方父母贍養義務的(本項規定只適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挥幸粋€女孩的農村夫妻,男方無姐妹且只有一個哥哥或者弟弟,其哥哥或者弟弟已到配偶方落戶的;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過一個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雙方均為喪偶的;
2.一方喪偶,另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撫養的;
3.雙方原各生育的一個孩子均由原配偶撫養的;
4.一方原生育的一個孩子由原配偶撫養,另一方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七)項或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四)、(六)項和第二款規定條件的。
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夫妻在2004年7月1日后本規定施行前提出申請的,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