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05〕1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擁軍優屬政策,鼓勵城鄉適齡青年積極應征入伍,依法保障征兵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江蘇省征兵工作條例》和《江蘇省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2005年度全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貫徹落實好《江蘇省征兵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在省政府尚未制定新的標準之前,全市2005年度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發放標準,暫按照《江蘇省擁軍優屬工作若干規定》明確的要求執行。
二、南通市區(含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應征入伍的城鎮戶籍義務兵,2005年度家庭優待金標準按照不低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5%調整,具體執行標準為2800元。市區應征入伍的農村戶籍義務兵,2005年度家庭優待金標準按照不低于各區統計公布的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70%調整,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
縣(市)應征入伍的義務兵2005年度家庭優待金,按照城鎮戶籍不低于所在縣(市)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5%、農村戶籍不低于所在縣(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70%的原則,由各縣(市)政府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具體執行標準。
三、根據《江蘇省征兵工作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全日制高等學校畢業的和在本市高等學校就讀的大學生應征入伍后,本人及家庭除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待外,其服役期間的獎勵金,由批準入伍的所在縣(市)以當地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為基數,分別按專科在校生40%、專科畢業生50%、本科在校生50%、本科畢業生60%的比例計發。
四、市區應征入伍的城鎮戶籍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以及高等學校畢業或在校大學生服役期間的獎勵金,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市民政部門負責發放;市區農村戶籍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各區財政預算安排。
縣(市)應征入伍的城鎮和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以及高等學校畢業或在校大學生服役期間的獎勵金,應列入縣(市)財政預算統一安排,確保足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