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05〕84號
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維護市區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建筑企業工資支付行為,保障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報酬權益,根據勞動保障部、建設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蘇省建筑勞務工程款和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現就在市區建設領域實施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區(包括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從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活動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均應當向市建設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足額支付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書面承諾,并在市建設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存入相應額度的資金以保障承諾的實際履行。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按下列規定和標準存入保障金:1.建設單位應在申領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前,按工程合同總價款的2%向指定銀行帳戶存入保障金。2.施工企業應在建筑工程開工前,按工程合同總價款的1%向指定銀行帳戶存入保障金。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施工企業,亦可按年度向指定銀行帳戶存入保障金:(1)注冊地在南通市區且年度施工總產值在5000萬元以上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南通設立分支機構滿三年且三年來年均施工總產值在5000萬元以上的外省、市(含本市六縣、市)建筑施工企業。其中,特級、一級資質施工企業年度保障金存入標準為60萬元,二、三級資質施工企業為40萬元。(2)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企業,年度保障金存入標準為10萬元。4.存入年度保障金的施工企業,自辦理之日起三年內未發生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可從第四年起降低年度保障金額度(特級資質和一級資質施工企業降為30萬元,二級資質和三級資質施工企業降為20萬元);五年內未發生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從第六年開始,不再存入年度保障金,已存入的年度保障金全額退還施工企業。年度保障金額度降低后,施工企業一旦發生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事件,自調查確認之日起,年度保障金額度恢復到原始標準。
三、建設單位所存保障金的保證期限為從工程開工至合同約定的工程款項全部支付給施工單位時止(質量保修金除外)。施工企業以工程項目為單位所存保障金的保證期限為從工程開工至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3個月;施工企業以年度為單位所存保障金的保證期限為連續保證,若企業撤出市區建筑市場,保證期限為該企業在市區所有承建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6個月。
保證期限屆滿后,建設單位憑工程款支付憑證,施工企業(以工程項目為保證單位)憑該工程職工花名冊、工資結算單和支付表,向市建設局書面申請辦理保障金退還手續。市建設局應在接到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經核實確無拖欠情形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保障金及按同期利率計算的利息一并退還。辦理年度保障金的施工企業,可在次年憑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建設局書面申請辦理保障金利息返還手續,年度保障金直接轉入下一年度。
四、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市建設局應及時組織進行調查,建設單位拒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憑據或確實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市建設局應出具《限期支付通知書》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支付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逾期不予支付拖欠工程款的,由市建設局下達《先予劃支拖欠工程款通知書》,通知指定銀行從建設單位保障金中劃撥資金用于墊付其所拖欠工程款。
施工企業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建設局組織調查,施工企業不能提供工資結算、支付相關憑據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施工企業限期支付拖欠工資。施工企業逾期不支付拖欠、克扣工資的,由市建設局發具《先予劃支工資通知書》,通知指定銀行從施工企業保障金帳戶中劃撥資金墊付其所拖欠工資。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動用后,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在10日內補足保障金。
五、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執行保障金制度的情況將與其市場信用等級評定、資質核驗和升級、評先創優掛鉤。經查實有違反規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市建設局應將其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向社會公示,并通報相關部門;施工企業經查實有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以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導致群體性上訪事件、惡性事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
六、建筑施工企業應切實加強勞動用工管理,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按照約定及時足額發放工資,并建立職工工資卡制度和職工工資領取告示制度。施工企業工資結算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職工工資,且預付的工資不應低于南通市區最低工資標準。施工企業發包勞務作業時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單位,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按照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分包工程款,并監督分包單位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務用工不得層層轉包,嚴禁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嚴禁由班組長代替工人領取工資,由此而發生的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均由施工企業承擔責任,并負責發放拖欠、克扣的農民工工資。
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市區建筑市場的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實施的管理,依法查處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和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企業;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筑行業勞動用工的監督管理,依法受理舉報投訴、查處有關工資拖欠行為;建設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溝通,密切配合,形成打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合力。相關金融機構要積極協助建設和勞動保障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管理工作。新聞部門要加大對推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的宣傳力度,積極營造保障農民工合法報酬權益的社會氛圍。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區在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按本通知規定標準及時在指定銀行帳戶存入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各縣(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和完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