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05〕8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對于保障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促進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存在基礎薄弱、隱患較多、市場準入門檻較低等問題,安全生產形勢不容樂觀。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 危險化學品具有高溫高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保障企業生存發展、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基本任務。全市各級一定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觀念,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深刻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艱巨性、緊迫性和長期性,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進一步強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堅決杜絕重大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發生,為建設“平安南通”、加快我市“兩個率先”創造一個安全穩定的良好環境。 二、落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其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要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保證安全生產必要的投入。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按不低于當年銷售收入的1.5%,其他化工生產、儲存企業應按不低于當年銷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費用,主要用于安全設施及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經費,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以及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儲備等。安全費用由企業自行提取,專項儲存。 (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的安全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的,不得從事任何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開展重大危險源和職業危害監控,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作業場所要進行定期衛生檢測,對接觸危險化學品的從業人員要進行職業性體檢,對作業場所危險化學品超標、職業禁忌癥和職業健康損害現象要早發現、早處理,防止職業病的發生,保證從業人員的健康;及早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認真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通過嚴格的監控、管理實施,防范各類事故發生。 (四)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 (一)按照國家、省關于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要求,繼續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五個整頓、兩個關閉”工作。以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場所、城鎮加油(加氣)站和城鎮及周邊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為重點,從提升本質安全度入手,把排查和整改隱患作為重點,全面提高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水平,有效遏止各類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確保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取得實效。繼續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環節的監督管理,防止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流失和不規范處理處置導致環境污染事故。取締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等行為。強化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力度,嚴格執行國家對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行為實行許可管理的制度。劇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單位要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嚴密各項治安防范措施,積極采用監控報警、與110聯網報警等形式,嚴防劇毒化學品丟失。 (二)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專項整治。全面推行危險化學品運輸公司化經營,禁止任何形式的掛靠經營。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的全程監控,全面推行gps車載終端技術,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車輛和從業人員的管理制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防護自救能力。嚴格執行槽罐車體的定期檢驗,對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罐體,嚴禁投入使用。完善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機制,提高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水平。加強道路和水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船證照和人員資質證件審查制度,嚴格執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制度。對不具備資質運輸危險化學品或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 (三)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各地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逐步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救援資源,健全應急救援技術、信息支持系統,建設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專業化救援隊伍,不斷提高救援裝備水平,增強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能力。各級政府要加強區域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基地的建設,開展區域間應急救援演練,提高區域間協調作戰能力。要督促和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企業自身的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救援預案,并按規定報安監部門備案。 (四)強化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監管。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明確安全生產檢查的重點、周期和督促整改的要求。對不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予以停產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建立重點單位定期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發生的重大事故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通報。各部門要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際問題,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規范和標準,并督促和指導企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要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加強動態管理。 四、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的規劃和監管 (一)全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根據全市經濟發展的需要,規劃及相關部門在編制總體規劃及產業發展等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市政府已經明確了如東、如皋、海安等縣(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各有關縣(市)、區應將專門區域的詳細規劃、環評報告等有關材料一并報市政府核準。今后,各地新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搬遷的遷入,必須在市政府核準明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內建設。非化工生產儲存建設項目不得進入專門區域。 (二)嚴格限制低水平、小規模、高污染、高風險的建設項目。新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投資規模,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其火災危險性為甲類的不得低于2000萬元,火災危險性為乙類的不得低于800萬元,其他不得低于500萬元。結合我市實際,對列入《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和《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中的第一、二、三類監控化學品的生產項目,原則上不予批準;嚴格控制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產品的生產項目。原則上停止審批氰化物、液氯(包括氯氣)、光氣類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 (三)各地要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的監管,確保專門區域周邊留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和進入區域的企業布局合理。各地要根據專門區域安全生產監管任務的情況,充實必要的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協調消防部門及專門區域內的企業在專門區域建立相應消防隊伍和消防設施,保證公共的消防系統和消防設施滿足專門區域的需要。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單位,在進入專門區域的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形成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擬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二是周邊環境對擬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影響; 三是自然條件對擬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影響。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五)嚴格限制城鎮區范圍內原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列入城鎮區工業布局調整區域范圍內的原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在原址不得進行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其他未列入工業布局調整區域范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新、改、擴建項目,嚴把產業政策審查關和審批關。 (六)各地政府要履行政府監管職責,將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足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搬遷工作擺上重要議程。各地政府可以參照《市政府關于加快姚港化工區重點三類企業搬遷調整的若干意見》(通政發〔2005〕50號)以及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南通江山農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搬遷會議紀要的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轄區內企業搬遷方案和搬遷扶持政策。除運輸工具用加油站、加氣站外,對城鎮中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足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搬遷工作要于2010年底前結束。搬遷企業要切實加強對老廠區和新廠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搬遷期間老廠區的安全生產方案,不因搬遷而減少對在役設施設備的安全投入,對達到報廢期限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及時更換。根據搬遷計劃,制定嚴密的搬遷方案和道路運輸安全方案,細化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預案和做好應急器材的準備工作,確保搬遷安全。新廠區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法定的審批和審查手續,以保證合法和安全生產。自2002年3月15日至本意見施行前已進行建設,但尚未辦理設立批準手續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由市安監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另行明確處理辦法。 五、明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報及其批準程序 (一)新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建設項目以及原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統稱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必須通過安全審查。市安監局負責除由國家、省安監局直接組織審查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則,市安監局統一在各縣(市)、區安監局設立危險化學品行政許可工作點(以下簡稱工作點)。各工作點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設計之前,向市安監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市安監局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對申請材料及現場進行審查。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合格的,由市安監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安監局依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頒發批準書或者發出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三)市發改、經貿、環保、消防、規劃、建設、國土、安監、質監、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的規定,從嚴把關。在作出審批決定之前需經現場核查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作出的審批決定同時報送上述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四)已經取得批準書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請人應向所在地的工作點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有關條件和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一是建設項目改變選址或總圖布置的;二是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發生變化的;三是改變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的;四是工廠、倉庫的周邊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的。 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制度 (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實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單位應當自主選擇具有乙級及以上相應行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甲類、乙類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應采用dcs等控制系統,甲類、乙類危險化學品儲存建設項目應設置集中監控系統。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單位應當自主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特種設備的安裝應按規定實施監督檢驗。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及相關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七、切實加強安監機構和隊伍建設 (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的安全生產法治意識,提高行政執法水平,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真正強化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要通過定期召開經貿、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環保、衛生、工商有關部門的聯席會議等形式,通報情況,研究分析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和重大問題,提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各地要繼續深化改革,健全安監機構,配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有關部門要認真制定各級安監部門編制、人員、裝備和經費的標準,并認真組織實施。要加強安監隊伍建設和管理,強化執法為民的宗旨意識,推進工作創新和作風建設,不斷提高安監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應急處置能力,培養和造就一支政治堅定、作風過硬、業務精湛、紀律嚴明、充滿活力的安監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