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辦發〔2004〕17號
為改善和優化我市經濟發展軟環境,進一步嚴明紀律,強化責任,創建全省最佳辦事環境,促進南通經濟跨越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通知》(中發〔1998〕16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對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實行責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對象和原則
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行為責任追究的對象為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其他企事業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對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督促改進工作相結合,懲處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同時,提倡和鼓勵各級黨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大膽開拓創新,提高工作效能。
二、對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主要內容
對違反國家和省、市關于發展市場經濟、改善投資軟環境、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在有關公務和社會服務活動中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等,對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的各種違紀違法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具體包括:
(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行為:
l.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或無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違反規定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就同一項目進行重復執法檢查的;
3.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或使用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財物的;
4.違法將行政執法職能委托給其他組織或機構的;
5.巧立名目亂罰沒和內定或下達罰沒指標的;
6.對可以不處罰的行為以罰代管、以罰代教,或要求給予好處才不處罰的;
7.對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行為不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要求給予好處才從輕、減輕處罰的;
8.對應當處罰的行為因獲得贊助等好處而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的。
(二)在實施行政許可活動中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行為:
1.擅自增設、變相增設行政許可事項或行政許可條件的;
2.繼續實施已被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
3.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的申請,拒不辦理,超過承諾時限拖延辦理或設置其他障礙的;
4.對不予受理、不予許可的申請不告知理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可以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而不告知的;
5.對并聯審批牽頭部門負責制和重大項目審批特事特辦制落實不到位的;
6.借行政許可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活動中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行為:
l.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的;
2.繼續執行已被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
3.無收費許可證進行收費的;
4.應按下限標準收費而故意刁難按上限標準收費,或要求給予好處才按下限標準收費的;
5.對應提供服務的收費項目只收費不服務或服務不到位的;
6.指定或變相指定行政管理相對人接受違背其意愿的強制性服務并收取費用的;
7.以行政手段通過中介組織、協會、學會等向行政管理相對人亂收費的;
8.收費過程中擅自搭車收費的;
9.無法定依據強制企業參加各類培訓、加入各類組織并從中收取費用的;
10.未按規定開具合法收費票據的;
11.對符合有關稅費優惠條件的對象不予優惠,或要求符合額外附加條件、給予好處才予優惠的。
(四)在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活動中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行為:
1.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失察或放任,致使本地市場秩序嚴重混亂的;
2.與制假售假、偷稅騙稅、騙匯、走私販私等各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紀違法人員相互勾結,包庇、縱容其違紀違法行為,或為其充當保護傘的;
3.行政執法部門對在維護、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活動中發現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不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通報、移交的;
4.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和工程建設、技術交易、特許經營權出讓及政府采購等事務中,應當進行招標、拍賣、掛牌而未進行招標、拍賣、掛牌的,或未按規定的方式和組織形式招標、虛假招投標、泄露標底、限制或排斥外地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參加本地招投標活動的;
5.機關事業單位和公共服務行業采取行政命令、強買強賣、強制進行有償服務、強攬業務、搭配搭售等方式,搞壟斷經營,妨礙公平競爭的;
(五)在規范社會中介機構活動中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行為:
1.拒不與所屬中介機構脫鉤或明脫暗不脫,把屬于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轉移或委托給中介機構,進行有償服務或從中獲利的;
2.向中介機構收取管理費,或巧立名目變相向中介機構收取、攤派費用的;
3.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強行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接受指定中介機構的服務的;
4.授意、指使或強迫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提供虛假證明的;
5.對行業協會及中介機構疏于監管,以致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在招商引資活動中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行為:
1.不按有關招商引資政策進行宣傳和介紹,或有違誠信,造成有投資意向的項目停止運作或流失的;
2.工作中推諉扯皮,消極怠工,辦事效率低或服務態度差,導致投資項目無法實施,造成不良影響的;
3.在辦理有關手續過程中,故意設置門檻,刁難投資者的;
4.對已受理的外來投資項目擅自否決,造成投資者撤資的;
5.不能兌現公開服務承諾時限和內容,影響投資者投資進程或造成損失的;
6.對投資者的投訴借故拖延或推諉不辦的;
7.強制向投資者推銷原材料、設備等的。
(七)在其他公務活動中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行為: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工作職責,對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或其他造成惡劣影響的事件負有責任的;
2.工作不負責任,擅自離崗、缺崗而貽誤工作的;
3.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高消費娛樂休閑活動的;
4.收受行政管理相對人錢物、代幣購物券和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5.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攤派、索要贊助費或無償占用財物的;
6.強行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攤派報刊雜志、音像制品等或違規拉廣告的;
7.強制行政管理相對人接受指定的服務,從中牟利的;
8.強制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保險、購買有價證券的;
9.違反規定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報銷各種應由本單位或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的。
(八)其他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行為,情節惡劣或后果嚴重的。
三、對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的程序和辦法
對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行為,要按照管轄權限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責任追究。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進行責任追究,所在單位拒不追究的,上級機關有權直接追究,并可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直接責任人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機關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對其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視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按有關規定對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行為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責任追究的種類為:(1)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2)給予調整崗位、停職待崗、降職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3)違反黨紀政紀的,給予紀律處分;(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凡因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被追究責任的,要取消直接責任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和部門或單位年度評優評先資格。對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對因過失發生違規違紀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積極糾正違規違紀行為,主動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主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承認錯誤的,應當從輕、減輕責任追究;對1年內多次違規違紀,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拒不認錯,影響惡劣,拒絕、干擾、阻撓追究責任的有關調查,或編造情況、隱瞞事實等行為,應當從重或加重責任追究。受到責任追究的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提出申訴,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對涉及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在該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向有關職能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市級機關作風建設督查室或市行政效能監察和投訴中心投訴。實施責任追究的機構應當及時認真審查,對查實的問題要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責任追究。
各級黨政機關要結合實際,圍繞創建全省最佳辦事環境的目標,切實加強自身作風建設。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要在各級黨政的領導下,切實履行職責,對損害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的行為要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努力營造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為我市實現跨越式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