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04〕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海洋與漁業局制定的《南通市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