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公布南通市第四批文物保護單位、合并文物保護單位和調整部分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名稱的通知
通政發〔2004〕7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市文化局組織專家進行資料審查、遴選,現公布鐘秀山遺址等22處不可移動文物為南通市第四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核定1處不可移動文物并入現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同時對原有3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名稱進行調整,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的責任。各相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規劃行政等部門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作出標志說明,建立文物保護檔案。
三、建設工程的選址要避開文物保護單位,凡涉及文保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工程項目要按照《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四、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者和管理者要履行好文物保護的職責,對不能妥善使用并影響古建筑和紀念性建筑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的必須限期遷出,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妥善保護。
附件:1.南通市第四批文物保護單位名單
2.合并文物保護單位名單
3.調整名稱文物保護單位名單
4.第四批南通市文物保護單位簡介
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