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04〕8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經2004年8月1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市政府頒布的與已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相關的三個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
一、修改《南通市發展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通政發〔2003〕13號)中與"改用袋裝水泥"、"散裝水泥生產能力、使用能力、使用量"審批項目相關的條款:
(一)根據《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環保局2004年5號令)的規定,將第十四條"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廠)生產預拌混凝土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特殊情況需要改用散裝水泥的,應報散裝辦批準。并按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規定修改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水泥制品生產企業也應當積極使用散裝水泥。"
(二)刪去第二十條"建筑施工企業的預拌混凝土使用能力,建設單位預拌混凝土的實際使用量由散裝辦審定。"的規定。
(三)根據《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規定,將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未經散裝辦批準改用人袋裝水泥的,由政府發展預拌混凝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處理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裝水泥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可處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0000元。"
二、修改《南通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通政發〔1999〕216號)中與"公共綠地及其外圍20米范圍內商業攤點"審批項目相關的條款:
(一)刪去第十八條"在城市公共綠地及其外圍20米范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持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經營,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的規定。
(二)刪去第二十五條"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及其外圍20米范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拆除;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批準文件,并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
三、修改《南通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通政發〔1998〕219號)中與"房改房上市交易"審批項目相關的條款:
將(二十三)"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要對城鎮職工家庭進行住房狀況普查登記,清查和糾正房改過程中違紀違規行為,建立個人住房檔案。依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交易準入制度,規范和管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展開,縣(市)上市交易須經市政府審核,報省政府批準。"的規定修改為:"取消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含解困房、安居房、集資建房等)上市審核制度。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原按標準價購買的,補足成本價后可上市交易;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面積超過現購房面積標準的,按規定補足超面積價款后可上市交易。"
以上規范性文件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不再重新公布。
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