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辦發〔2004〕67號 2004年8月17日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市各直屬單位:
正確對待和妥善處理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尤其是群眾越級上訪工作,事關我市經濟持續發展、社會長久穩定的大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對群眾越級上訪問題高度重視,要求各地進一步規范信訪工作,切實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努力避免和減少群眾越級上訪、重復上訪案件。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市群眾越級上訪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指示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發生越級赴京、去省上訪及重大來市集訪案件,由市信訪局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各責任地區、部門和單位進行發函交辦。
二、對交辦的越級上訪案件,各責任地區、部門和單位要明確專人負責,成立專門班子,按照信訪交辦案件的處理要求,及時調查處理,對其中的重復越級上訪案件,要認真分析原因,落實有效的處置措施,防止發生重訪。
三、各責任地區、部門和單位應在接交辦的越級上訪案件之日起20日內將具體辦理情況報市信訪局,并由市信訪局及時向市領導和上級信訪部門報告。
四、各級信訪、監察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大對群眾越級上訪案件的督查督辦力度。對一般越級上訪問題,由市信訪局負責組織人員進行跟蹤了解和督查督辦;對重大越級上訪問題,由市信訪局、監察局成立聯合督查組,進行專項督查督辦。
五、信訪局每月將越級上訪的發生情況以及處理報結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各地、各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依法辦事;要深入基層,了解民情,關心群眾生活,切實解決問題,努力從源頭上避免和減少群眾越級上訪案件。對已經或可能發生的信訪事件,各地、各部門要及時做出反應,及時了解事情起因,及時落實處置措施。對事由不清、責任不明、處理不妥、措施不實、敷衍塞責、避重就輕、上交矛盾的責任地區、部門和單位,要進行重點督查督辦,確保越級上訪問題事事有回音、件件得落實,真正做到把問題化解在基層,使群眾停訴息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