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廢止一批與已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通政發〔2004〕7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經2004年8月1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市政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11件、市政府辦公室頒布的規范性文件14件(詳見附表),現予公布。
本次公布廢止的規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積極研究相關規范性文件廢止后新的管理思路,轉變管理方式,切實做好有關工作的后續監管和銜接,防止出現管理脫節。
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