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辦發〔2004〕51號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市各直屬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全國政協辦公廳關于辦理政協提案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03〕8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省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通知》(蘇辦〔2003〕21號)精神,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對認真做好市政協提案辦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重要性
提案是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形式。多年來,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有關人民團體和政協委員,緊緊圍繞全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圍繞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通過提案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對推動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促進我市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勢下,政協工作的地位更加突出。各提案承辦單位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加快推進我市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現“兩個率先”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政協提案辦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提案辦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指派專人分管,完善制度,規范程序,明確責任,不斷提高辦理工作質量。
二、進一步完善提案辦理工作制度
辦理市政協提案是一項長期的、經常性的工作,必須進一步完善辦理工作制度。
(一)交辦接辦。每年市政協全委會后,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將召開專門會議,交辦市政協提案。承辦單位接到市政協提案后,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閱看和交辦。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及時解決辦理中的問題。承辦人員要做好組織、協調和辦理工作。對反映重大問題的提案,黨委(組)要集體研究辦理工作和回復意見。交辦會后如有個別提案需要調整承辦單位的,要在規定時間內與交辦機關協商確定,不得自行轉給其他單位辦理。
(二)辦理期限。承辦單位一般要在接辦之日起3個月內辦復;對一些難度較大、不能如期辦復的提案,應在期限內向提案者和交辦機關說明原因,并抓緊辦理。
(三)獨辦、分辦和會辦。提案審查意見明確獨辦的,由承辦單位單獨答復提案者;審查意見明確分辦的,由各承辦單位分別答復提案者;審查意見明確會辦(分主辦和協辦)的,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要相互配合,主動協商,不得相互推諉。協辦單位要在1個月內將辦理意見寄送主辦單位,同時抄送交辦機關。主辦單位要將協商一致的意見匯總答復提案者。主、協辦意見不一致,主辦單位的負責同志應及時牽頭協調,經協調仍不一致的,由主辦單位匯總各方面意見報交辦機關。
(四)辦理要求。要加強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形成比較切合實際的辦理方案。加大開門辦理提案的力度,堅持上門走訪、開會座談、邀請委員視察等行之有效的辦理方法;探索重點提案采取提案委員會、提案者和承辦單位“三結合”,提案者、承辦單位“兩見面”的協商辦理座談會和專題調研等方式。對委員的批評意見,要虛心接受,并制定切實的改進措施。凡提案所提問題,應予解決并具備解決條件的,要集中力量盡快解決;涉及面廣、情況比較復雜的問題,要努力尋求解決的途徑和辦法,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有些目前確實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實事求是地向提案者作出說明。
對上年已經列入計劃逐步解決的提案,要加強跟蹤辦理,努力把提案辦理工作落到實處。
(五)復文(含協辦件)要求。答復意見須經單位負責人審簽,按統一格式行文,在復文第一頁右上角標明辦理結果;提案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用“a”標明,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已列入計劃逐步解決的,用“b”標明,所提問題因條件限制或與現行政策規定不符,解決不了,用“c”標明;所提問題需要向上級反映或留作參考的,用“d”標明。
三、切實抓好重點提案的辦理
各承辦單位對當年的市政協提案要進行研究分析,確定重點辦理的提案,并由單位負責同志親自主持辦理工作。對市政協確定的重點督辦提案,各承辦單位的領導要高度重視,積極支持,自覺接受市政協委員的民主監督。
四、高度重視委員的反饋意見
各承辦單位要積極主動地征詢提案者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如提案者在《提案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上表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要認真對待,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溝通,繼續辦理,再次答復;對委員反饋中提出的具體意見和建議,要在今后工作中積極采納。
五、認真做好辦理總結工作
各承辦單位要在每年7月底前完成市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總結。對認真辦理提案的下屬部門和經辦人員,承辦單位可根據各自情況,結合辦理工作總結,進行表彰和獎勵。
六、積極做好優秀提案推薦工作
承辦單位在辦復提案的同時,要做好當年優秀提案的推薦工作。優秀提案的標準是:(一)提案內容緊緊圍繞我市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愛國統一戰線工作等重大問題,圍繞地方重要事務,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二)提出的問題針對性強,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的意見;(三)所提建議具有可操作性,對承辦單位改進工作有較明顯的作用,或具有前瞻性,對長遠規劃、宏觀決策有較重要的參考價值;(四)提案被有關單位采納后,取得了比較明顯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