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辦發〔2004〕52號
各縣(市)區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政協,市委各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
為了進一步規范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以下簡稱提案)辦理工作,提高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水平、市人大代表(以下簡稱代表)、政協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對辦理工作的滿意率,促使建議、提案所涉及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一步解決落實,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委員會、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提案委員會決定從2004年起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進行考核評比。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評范圍
承辦建議、提案的市直各部門、各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承辦單位從事辦理工作的人員。
二、評比標準
(一)先進單位條件:1.領導重視,主要領導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工作部門職責明確,辦理工作網絡健全,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機制;2.在規定的時間內答復代表、委員,文件格式規范,內容實事求是;3.積極創造條件解決建議、提案所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4.對代表、委員反饋不滿意的建議、提案,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5.工作臺帳分門別類、完整齊全;6.辦理工作得到代表、委員的充分認可,代表、委員的反饋滿意率在90%以上。
(二)先進個人條件:1.熱愛辦理工作,對辦理工作有強烈的責任心和使命感;2.熟悉辦理工作,有較豐富的辦理工作經驗,工作有創新;3.答復文件格式規范,文字嚴謹,答復件能及時寄(送)達;4.堅持“開門辦理”,采取多種形式與代表、委員溝通聯系。
三、評比步驟
(一)依據《南通市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考核評比評分標準(試行)》(見附件),由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委員會、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提案委員會聯合組織對各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查閱有關臺帳和工作資料,聽取工作匯報,在此基礎上,參照考評標準計算總分并進行排序;
(二)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委員會、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對檢查考核的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辦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初步名單;
(三)召開部分代表、委員和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相關委室負責人的座談會,聽取對辦理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初步名單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辦理先進的建議名單報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政協分管秘書長聯席會議確定后,由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聯合予以表彰;
(四)每次評選辦理建議和提案的先進單位名額控制在辦理單位總數的15%左右,先進個人名額控制在辦理單位總數的20%左右。
四、工作要求
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建議、提案的辦理及考核評比工作,進一步加強與代表、委員的溝通與聯系,努力提高建議、提案的面復率、滿意率、辦結率。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委員會、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將進一步加大辦理工作的宣傳廣度、公開程度、督辦力度,促使我市的辦理工作不斷取得新成績,為實現南通跨越發展多做貢獻。
附件:南通市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考核評比評分標準(試行)
附件:
南通市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工作考核評比評分標準(試行)
一、組織領導(22分)
(一)承辦單位主要領導親自過問,有分管領導具體負責;(6分)
(二)建議、提案分解落實到相應工作部門,工作網絡健全;(5分)
(三)有專職或兼職的辦理工作人員;(5分)
(四)單位負責同志批閱和簽發辦理的文件,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6分)
二、辦理制度的落實(36分)
(一)在本部門或本系統內及時傳達市交辦會議精神,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市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同志的講話要求;(4分)
(二)受領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任務后,認真清點、核實、登記入檔;(3分)
(三)每一件建議、提案都有工作責任處(科)室,辦理工作的計劃、步驟、要求明確具體;(4分)
(四)認真分析建議、提案涉及的問題,深入實際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善于創造條件解決問題,然后答復代表、委員;(6分)
(五)堅持做到“開門辦理”,以打電話、上門走訪、召開代表和委員座談會、邀請代表和委員視察等形式,與代表、委員保持必要的溝通聯系,面復率達95%以上;(6分)
(六)明確主辦、分別辦和會辦的職責,工作不推諉;(3分)
(七)答復函件格式規范、語氣誠懇、文字通順、用詞準確,答復內容完整科學;(4 分)
(八)答復函件整潔,及時寄(送)達代表、委員,并按要求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委員會、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提 (下轉第18頁)(上接第21頁) 案委員會;(3分)
(九)做好總結、歸檔工作。(3分)
三、辦理時限(16分)
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辦結的記基礎分16分。有1件建議、提案超過半個月辦理的扣1分,超過1個月辦理的扣3分,超過1個半月辦理的扣6分,無特殊原因超過2個月辦理的取消評比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資格。承辦單位在答復代表、委員時作出的承諾,不能在計劃的時間內落實到位,不能向代表、委員說明理由及時進行報告的,每一件扣6分。
四、代表、委員評價(16分)
代表、委員對辦理反饋結果表示滿意和基本滿意的記基礎分16分。因工作不力,不能積極創造條件研究和解決問題,一次答復后代表、委員反饋不滿意的,有一件扣2分;二次答復后,代表、委員反饋仍不滿意的有一件扣3.5分,同時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
五、加分情況
(一)建議、提案所涉及的問題已解決或基本解決,代表、委員反饋滿意的,有一件加1.5分;
(二)當年辦理建議、提案合計數在11-20件的加2.5分;辦理件數合計在21-30件的加3.5分;辦理件數合計在31-40件的加4.5分;辦理件數合計在41-60件以上的加5分;辦理件數合計在61件以上的加6分;
(三)對辦理工作中多年的老大難問題,承辦單位能積極工作,繼續創造條件,克服困難,促使有關問題得到解決或基本解決的加4分,受到省和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表彰的再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