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機關公務用語用字的通知
通辦發〔2004〕26號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人民團體: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范機關公務用語、用字,提高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水平,加強機關作風建設,現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強化依法行政、文明行政的意識,把規范公務用語用字作為改進機關作風、依法文明行政的重要內容和有效舉措來認真對待。
二、各級黨政機關要將普通話作為機關的工作用語、會議用語和交際用語。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要立足提高自身文明素養和公眾形象,學好、用好普通話,并養成良好習慣。
三、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國家教育部、國家語委發布的《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掌握異形詞的正確使用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不使用繁體字、異體字和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二簡字,并避免錯別字,提高自己應用規范文字的水平。
四、為迎接今年10月省對二、三類城市(即省轄市和縣級市)語言文字工作檢查評估,各級黨政機關要積極配合當地語委,認真做好語言文字規范化方面的各項基礎工作,對2002年以來在公務活動中使用規范字的情況(包括:公文、印章、簡報等用字)和公示性用字(包括標志牌、名稱牌、指示牌、版報等)的情況,認真組織一次檢查和整改。
五、切實加強對規范公務用語用字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黨政機關要在通過下發有關文件、規定,對公務用語用字作出明確要求的基礎上,選定基礎較好、工作認真負責的同志擔任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監督員,負責本單位日常公務用語用字情況的監督和管理,不斷提高規范公務用語用字工作的水平,塑造機關良好的公眾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