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辦發〔2004〕89號
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為適應后勤管理改革的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財務管理,提高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水平,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市委、市政府決定市行政中心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凡在行政中心辦公、未單獨設置財務審計職能處室的黨政機關、市直單位、團體及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均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管理范圍。在行政中心外辦公的市宗教局、僑聯、市政府駐外辦事處(聯絡處)亦納入此范圍(具體名單附后)。集中核算管理的資金范圍為各單位的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
二、基本原則
市行政中心會計集中核算管理按照“部門預算原則不變、資金使用范圍不變、資金審批權限不變、財務人員關系及待遇不變”的原則,通過統籌使用財務人員,節約運行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三、組織機構
組建市級機關會計核算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會計中心”),在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領導下,具體承擔行政中心財務集中核算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并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會計中心人員由納入集中核算管理的部門會計人員和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審計處有關人員組成,實行集中辦公。派駐人員的工作分工、日常考核及情況反饋由會計中心統一負責。有財會人員編制、未向會計中心派駐或足額派駐財務人員的單位,相關工作委托會計中心承擔,并根據工作量向會計中心交納一定數額的服務費用。
四、主要內容
(一)納入集中核算管理后各單位的會計崗位、銀行帳戶一律撤銷。各單位配備一名財務聯絡員,負責本單位的財務與資產管理,部門預算編制、執行和收支報帳等工作。現金、轉帳、匯兌等資金結算,行政及事業經費、專款的拔入及支出,往來款項的收付以及日常會計核算監督、會計報表編制、會計檔案管理等工作,由會計中心統一承辦。
(二)會計中心為各單位設立獨立的帳戶,分戶進行核算,真實反映單位資金收支變動全過程。同時,通過銀行設立服務專柜,代行會計中心全部現金收付業務。
五、工作要求
(一)納入會計中心集中核算管理的單位,結帳日定為2004年12月28日,各單位應在2004年12月31前向會計中心辦理有關會計資料移交手續,財政等部門負責監交。從2005年1月1日起,單位會計核算管理工作由會計中心承擔。
(二)會計中心要運用先進的會計管理軟件進行各項業務工作,切實提高工作效率和核算質量,降低管理成本;要科學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的崗位職責、財務制度、業務流程、考核辦法、服務承諾、工作規范等,以確保會計集中核算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要充分發揮核算和服務職能,確保各單位的正常運轉。(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