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04〕12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財政局、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險資助暫行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南通市出口信用保險資助暫行規定
(市財政局 市外經貿局 二○○四年十月)
為積極引導企業運用出口信用保險,努力促進我市外貿出口的穩定增長,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要求,決定對我市出口企業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給予資助。特作如下規定:
一、資助范圍和條件
市區(包括崇川區、港閘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從事一般貿易出口業務的各類企業,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申報出口信用保險資助:
(一)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險,已申報實際出運,并繳納保費取得保費正式發票。
(二)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嚴重違規行為。
縣(市)企業申請本項資助,還需已獲得當地政府出口信用保險資助,且資助比例不低于實繳申報保費的20%。
已繳納預收保費和最低保費的企業,在未辦理出運申報前,不能享受資助。
二、資助標準
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市區企業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50%資助,縣(市)企業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25%資助。以外幣繳納保費的,按企業繳納保費當月第一天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資助資金的依據。
三、申報資助程序
(一)企業填寫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險資助資金審批表(見附件),連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費正式發票(復印件),向市外經貿局申報。縣(市)企業還需提供當地財政部門撥付出口信用保險資助資金的銀行結算憑證(復印件)。
(二)市外經貿局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南京分公司提供的出口企業投保數據對企業申請進行審核后送市財政局審定。市財政局對經審定符合資助條件的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憑出口企業開具的收款憑證向企業撥付資金。
四、附則
市出口信用保險資助資金每年撥付一次,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出口保險資助申請日期為次年1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