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發〔2004〕4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江海岸線管理的試行意見》(通政發〔2003〕58號)實施以來,全市江海岸線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岸線使用管理工作,促進岸線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提高開發建設的工作效率和綜合效益,確保我市沿江開發江海聯動戰略全面快速地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省有關規定,現就江海岸線特別是沿江岸線使用管理中的若干問題明確如下意見:
一、關于岸線資源的分類
(一)江海岸線是包括一定水域與陸域的特殊資源,是優化沿江沿海生產力布局的重要載體,應當根據其資源條件和開發價值,加強分類調控,確保合理使用。
(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岸線分類的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沿江各類岸線及相應的水域、陸域范圍具體界定為:
1.深水岸線,指距江堤500米內長江水深可達10米以上的岸線,含300米水域和1500米以內的縱深陸域;
2.中深水岸線,指距江堤500米內長江水深可達5米以上的岸線,含400米水域和1000米以內的縱深陸域;
3.淺水岸線,指距江堤500米內長江水深不足5米的岸線,含500米水域和1000米以內的縱深陸域。
沿海深水水道岸線所含水、陸域范圍,按照沿海港區開發的具體規劃確定。
(三)根據《江蘇省沿江開發總體規劃》和《南通市沿江開發詳細規劃》,全市沿江岸線分為港口公用岸線、工業倉儲岸線、過江通道岸線、水源保護岸線、生活旅游岸線和其它生態保護岸線。各縣(市)政府和市計劃、港務、規劃、國土等部門要抓緊編制各類岸線開發、整治和保護的專項規劃,制定具體、明確的調控管理措施。
1.港口公用岸線的使用,按照《南通港總體規劃》和各港區的具體規劃實行統一管理,加強重點調控。
2.工業倉儲岸線的開發,根據岸線資源條件和規劃使用方向,結合引進項目情況,實行適度彈性調控。各地各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調控標準。
3.過江通道和水源保護岸線,依照國家有關安全和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剛性控制。大橋、汽渡、電力等過江通道兩側安全控制區、水廠取水口上下游分級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嚴格禁止或限制影響安全和污染水源的項目布點。
4.生活旅游和其他生態岸線,根據國家有關風景名勝和生態保護的規定加強管理,按照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合理開發,有效保護。
二、關于涉岸項目的準入
(四)港口規劃區內的深水、中深水岸線,應按《南通港總體規劃》及各港區的具體規劃要求預留公用泊位;工業倉儲類項目不得占用港口公用岸線及其公共作業區域。確需利用岸線興建專用泊位的,要服從港區建設的統一規劃和布局要求,預留貨物集散公用通道。專用泊位利用率達不到設計規范的,要與社會公用泊位相銜接;鼓勵同類項目共建共用泊位,提高港口岸線的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
(五)工業倉儲岸線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沿江開發規劃,重點引進安排產業鏈長、帶動力強且確需使用岸線資源的臨港工業項目。嚴格限制對港口設施依賴性不強或不需要利用岸線的一般產業項目貼岸布置。
(六)涉岸產業項目使用沿江岸線及后沿陸域,應當根據其投資強度、建設規模以及產業關聯情況,擇優選擇,合理安排,符合以下調控要求:
1.岸線配置長度,根據建設項目的貨物吞吐量,以其必須配套的碼頭泊位和相關設施為依據,并按泊位性質、等級(或設計船型)、年基本通過能力等技術標準合理確定(具體標準由市港務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范要求制定)。要引導項目盡可能向陸域縱深布局,減少臨水岸線占用。
2.岸線投資強度,按涉岸項目基建投資總量(含陸域和水域部分,下同)除以其使用臨水岸線的長度計算,工業項目使用沿江深水、中深水和淺水岸線,應分別不低于120萬元/米、80萬元/米和50萬元/米;一產、三產項目分別不低于上述標準的30%、60%。
3.土地投資強度,按涉岸項目的基建投資總量除以占用土地的面積計算,參照《江蘇省建設用地指標體系》確定的標準,適當上浮調控。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國家級開發區(或深水岸線后沿陸域)不低于250萬元/畝,省級開發區(或中深水岸線后沿陸域)不低于150萬元/畝,其它市縣工業集中區(或淺水岸線后沿陸域)不低于60萬元/畝。一產、三產項目,分別不低于上述標準的30%、60%。
(七)港口公用泊位以及其他公益、行政、軍事等非經營性涉岸項目使用岸線,可不作投資強度要求,但要符合岸線配置的規劃要求。
(八)使用沿海深水水道資源的產業項目,其岸線和土地投資強度根據當地項目建設條件等實際情況,由所在縣(市)政府研究確定。
三、關于岸線資源的開發
(九)提倡多種方式開發利用沿江岸線資源,鼓勵各類投資者參與港口公共設施建設。港口公用岸線,一般不采取一次性出讓方式,應當主要通過租賃、合資、合作的方式,以確保港口建設按照規劃有序進行,成為可持續發展的公共服務平臺。工業倉儲岸線,可以采取出讓方式,但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運作提高使用效益。實行租賃和出讓方式,均要明確岸線使用權的回收要求。
(十)嚴格合同約束,防止亂占亂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無論何種方式開發利用岸線資源,在按本意見明確的審批權限審定后,由當地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與業主簽訂岸線使用準入退出合同。合同條款應當包括岸線配置長度、項目投資強度、開發建設周期、資源使用年限、項目效益指標,規定岸線資源使用權回收的具體條件及相應的補償辦法。對開發建設后達不到合同約定和本意見規定要求的涉岸項目,要及時調整直至收回其岸線使用權。
(十一)堅持依法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對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和行洪通暢,以及污染水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市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并按規定責令整治。對擅自變更岸線使用主體或功能以及占用岸線無正當理由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應依法收回其岸線及后沿土地使用權。
四、關于已用岸線的整合
(十二)加強涉岸項目使用岸線狀況的日常監管,扶優限劣,建立動態整合機制。各地港務管理部門應對現已占用的各類岸線特別是港口岸線,進行全面細致的調查,建立涉岸單位基礎臺帳,根據岸線規劃功能和深度開發要求,擬定資源整合方案,積極組織實施。
(十三)對原經批準且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要積極扶持,鼓勵其通過改建、擴建,加大投資強度,提高產出效率,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十四)對雖經批準但已不符合規劃要求,特別是存在嚴重環境污染、重大安全隱患的項目,要嚴格限制其改建、擴建;對使用效率低于同類項目平均水平50%的,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采取易地搬遷、資產重組、有償轉讓等多種方式,合理調整其岸線配置。
(十五)對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用途使用岸線資源的涉岸項目,要依法進行清理,限期收回其所占岸線。
五、關于岸線使用的審批
(十六)堅持統一管理,實行分級審批。各縣(市)對轄區范圍內使用淺水岸線且不涉及港口設施建設的項目,可在符合總體開發規劃的前提下自行審批,報市備案;對使用沿江深水、中深水岸線和沿海深水水道岸線的項目,應在初審后報市會審,按規定辦理批準或上報手續。在南通港各港區規劃范圍內建設港口基礎設施,其岸線使用的批準和上報手續,依照《港口法》的規定辦理。
(十七)完善聯審制度,規范運轉程序。江海岸線的開發利用,涉及多種復雜因素,必須科學論證,嚴格把關。堅持綜合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聯審制度,規范運轉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級聯審工作由市沿江開發辦公室(設在市發展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沿江辦”)組織,負責統一受理市區和各縣(市)上報的涉岸項目立項申請,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分發給聯審成員單位初審;各聯審成員單位應按并聯運轉要求,在12個工作日內提出相應的專業審查意見報市沿江辦;市沿江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匯總、組織會審;經會審同意使用岸線的項目,在市級權限以內的,由市沿江辦按經市政府批準的規定程序審批;在市級權限以上的,報市政府審定后,由各職能部門負責上報審批。
(十八)明確審批職責,嚴格責任追究。市各有關職能部門參與聯審,負責各自職責范圍的審核論證。各縣(市)應當按照全市統一的規定組織相應的審批、審核工作。凡不符合規定的批準事項,一經發現都要予以糾正;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岸線資源的寶貴性和重要性,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齊心協力,共同做好江海岸線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