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2004〕6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
為減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造成的不利影響,扶持家禽業發展,省政府辦公廳出臺了《關于扶持家禽業發展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蘇政辦發〔2004〕19號,以下簡稱《通知》)。為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精神,促進我市家禽業持續穩定發展,努力實現農民增收目標,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認真執行《通知》關于扶持家禽業發展的有關政策規定,確保各項補助資金和扶持措施落實到位,切實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造成的損失。
二、對疫區撲殺、受威脅區強制免疫給予財政補貼時,涉及到市、縣財政負擔的部分,由市、縣財政按2:8的比例負擔。
三、對家禽批量急性死亡給予財政補貼,按照市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關于處置家禽批量急性死亡的暫行辦法》(通動防指〔2004〕6號)執行。對非強制免疫給予財政補貼,按照市財政局、農林局《關于加強w、d免疫疫苗計劃管理的通知》(通財農〔2003〕109號)執行。
四、對種禽養殖場(戶)實行一次性補貼。對于未列入省補貼的地方品種資源場和引進品種祖代場,每套禽補貼10元;對養殖規模在5000套以上的父母代種禽場,每套禽補貼5元。對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孵化場(孵坊),按每個孵化蛋位給予0.2元的補貼。上述補貼資金均由市、縣財政按2:8的比例負擔。對既有種禽場又有孵化場的企業,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補貼其中一項。
五、對因免收家禽及家禽產品防疫檢疫費而減少的收入,其防疫費部分由鄉級財政負擔,檢疫費部分由縣級財政負擔。
六、鼓勵新辦禽產品加工企業。對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的新辦家禽產品加工企業,給予以下優惠:5年內免征防洪保安、教育附加等地方基金;5年內免征水資源費;經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安置下崗職工60%以上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經有權機關認定批準可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
七、以上給予補貼的家禽養殖、孵化、加工企業的名單由縣級農業、財政部門共同申報,市農業、財政部門聯合確認。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